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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系统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2022-11-11 15:20 政法处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2-39175 发文日期 2022-11-11
发布机构 政法处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序号

事项名称

保留依据

办理方式

1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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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港澳独资医院银行资信证明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 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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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文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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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放射诊疗机构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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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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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产品检验报告(含结论)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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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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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报告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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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十二条。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附件2《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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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 号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十二条、《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附件2《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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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报关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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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需要出示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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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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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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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环保部门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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