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系统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1-60924 | 发文日期 | 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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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法处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卫生健康系统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情况 | 行使层级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 他 | |||
1 |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新生儿父母或相关单位 | 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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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防接种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
学校、托 幼机构 |
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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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血浆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
单采血浆站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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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