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托育机构、幼儿园、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 “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6-17239 | 发文日期 | 2026-06-03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疾控局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失效 |
各市、州、县疾控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6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75号),做好我省相关“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3所,不足3所的全部抽检。托育机构采光照明抽检名单需包含《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抽取的托育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课桌面照度均匀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3所,不足3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开展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的通知》(鄂疾控发〔2026〕7号)有关要求执行。抽查单位已通过湖北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发放。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将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二)各地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并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
(三)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提请上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各市、州疾控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于2026年10月10日前,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工作总结的WPS版,以及加盖公章后的PDF版,一并通过OA系统报送省疾控局综合监督处。
省疾控局联系人:陈谦 电话:027-87888920
省教育厅联系人:丁雪峰 电话:027-87328005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储灏 电话:027-87576387
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