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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的通知

2026-05-21 09:56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6-15623 发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县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发展服务中心、省血液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2026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

    按全省学校总数18%抽取,检查教室课桌椅配备及采光和照明、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室灯具、考试试卷、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落实、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检教室窗地面积比、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和水质。

    2.公共场所

    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候车(机、船)室、20%住宿场所、14%沐浴场所、6%美容美发场所,2000㎡以上商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共200家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100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对全部已建档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含小型集中式供水)的水厂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经消毒情况,开展水质自检情况,抽检供水水质。对全部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³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每个乡镇抽选10%日供水100m³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的水厂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抽检供水水质。对每个县(区)、县级市抽选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对每个街道(乡镇)抽取不低于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取;若有县区直管的,则县区直管的单独抽取10个,不足10个的全部抽取)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抽检供水水质。各地疾控局要协同相关部门动态完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档案,及时将所发现的水质相关问题通报给辖区的供水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供水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及综合执法工作。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各地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含网店)的范围和数量:武汉市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各6个(含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共12个;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各1个,共4个;其他市、州的生产企业各1个,经营单位各3个(含城市商场、超市、专营商店、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共48个。全省共抽查64个。

    各地抽查30%的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含网店)抽查范围和数量:武汉市16个;襄阳市、宜昌市各6个,共12个;黄石市、荆门市各4个,共8个;随州市2个;鄂州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各1个,共5个;其他市州各5个,共30个。全省共抽查77个。

    各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不低于1个,全省共抽查不低于17个。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抽取1—3个产品检测卫生质量。

    各地抽查所有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检查生产过程及产品合规情况。每家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检1—3个产品检测卫生质量。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按50%比例抽取,检查生产合规情况,每单位抽检1—2个产品的卫生质量。

    6.托育机构

    每县(区)抽查3个。检查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演练,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检水质。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1.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各地抽查任务数不低于以下数量:武汉市1460个,宜昌市、襄阳市各330个,十堰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各270个,黄石市、荆门市各200个,咸宁市、恩施州各160个,随州市130个,鄂州市100个,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各80个,神农架林区10个。市级负责将具体任务分配至县级(包括市本级)。2025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超标的单位、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抽查比例为100%。监督抽查工作中,要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全面推行分类监督执法,增加丙类单位抽查比例。

    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按照省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要求,卫生健康与人社部门联合对部分工业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地要统筹安排实施。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抽查比例为60%。省级在抽取任务时,将覆盖我省2025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监测不合格的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的,原则上应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检查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3.放射诊疗机构

    抽查比例为20%。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监督抽查工作中,要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抽查比例为60%,省级在抽取任务时,将覆盖我省2025年度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全年职业病检出率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及2025年度质量监测不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抽中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1.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相关情况。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监督抽检。各地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6%。抽检项目根据2025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及抽检情况确定。

   (四)消毒产品

   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1.任务抽取:辖区5%的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50%的抗(抑)菌剂企业;25%的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100%上一年度重点监督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10%在华责任单位,100%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每市(县级)、县、区不少于10个,其中网络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不少于7家,市本级不少于15个,其中网络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不少于10家。

   2.产品抽检: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抗(抑)菌除外),各市州从生产企业抽取每类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检测。第一类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第二类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抗(抑)菌剂,各市州从生产企业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责任单位抽取膏(霜)剂产品不少于2个、经营单位抽取抗(抑)菌剂不少于3个,其中膏(霜)剂不少于2个,其他剂型不少于1个,网络渠道至少抽检1个。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和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卫生用品,各市州从生产企业抽取产品不少于2个,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抽取产品各不少于1个,网络渠道至少抽检1个。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

    (五)医疗卫生。

    1.12%医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1%村卫生室(所),5%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抽查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委属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医疗广告发布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等情况。

    2.50%医疗美容机构、2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等情况。

    3.50%母婴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情况。

    4.12%精神专科医院。抽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六)血液安全

    1.50%一般血站、100%特殊血站。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检查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2.100%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3.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七)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抽检比例为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检比例为3%。

    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情况,涉“神医、神药”类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4.医院感染质控及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各级疾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执行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各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实施。统筹衔接双随机抽查与日常监督,落实“综合查一次”,严控检查频次。工作数据及时录入省智慧卫监平台,避免本级任务与省级任务重复。

    (二)各地应按计划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计划的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再调整,承担任务的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报省疾控局审批,人员调整比例不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各地加强工作指导与保障,优先落实执法装备与抽检经费,按要求及时采样送检。检测工作原则上由同级疾控中心承担,无检测能力的可申请省级协助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合格结果按规定确认或复检,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信息建档与数据报送。各地要在2026年4月底前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完成对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的补充建档工作。所有数据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另行报送纸质报表。于2026年8月2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其他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抽查数据信息暂不上报。

    (二)强化结果应用与执法闭环。对检查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裁量基准,防止类案不同罚。对无行政处罚依据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并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回头看”跟踪落实。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重大问题通报属地主管部门,重大案件按程序上报省级。

    (三)规范抽查结果公开与信息通报。严格落实“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任务完成后依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公开内容统一分为四类:未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已行政处罚、无法联系(含单位已关闭)。同时将托育机构、农村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及供水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须遵守行政执法回避相关规定,不得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任务,确保监督执法公正规范。

    (五)健全职业放射、卫生协同监管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数据互通共享,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数据与监测数据有效衔接,建立“监督 + 监测”联动工作机制,提升精准监管效能。

    (六)从严落实消毒产品全链条监管。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委托方、经营单位检查情况及抽检结果全部录入监督信息系统,在华责任单位与委托方可按规定合理缺项,既往委托方清单另行下发。网络渠道抽查仅限注册地在湖北的平台内经营者。对抽检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对可疑产品立即采样送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跨区域问题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同步落实网售产品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七)省级将适时组织工作调度,各地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情况,确保计划执行到位。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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