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年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1-24691 | 发文日期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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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 文 号 | 鄂卫办通〔2021〕17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17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实施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地要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支持,保障监督抽检工作经费,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技术支持,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任务,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五)各地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进行梳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六)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随机监督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七)各地要按照各专业监督抽检方案规定的信息上报时限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并在2021年7月2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别提交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半年情况总结和全年监督抽检工作情况总结,情况总结中应包含国家随机监督检查内容第(七)项“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情况,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以上总结材料由市(州)汇总所辖县(市、区)监督抽检情况,并以书面形式通过委OA办公系统内部邮箱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负责各地上报数据的质量控制、审核和汇总统计以及监督抽检的指导培训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我委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抽检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2021年湖北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双随机执行单数一览表
2.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医疗卫生工作方案
3.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工作 方案
4.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学校卫生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工作方案
5.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工作方案
6.2021年湖北省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7.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放射卫生工作方案
8.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方案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2021年湖北省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双随机执行单数一览表
序号 | 地 区 | 总计 | 公共场所卫生 | 生活饮用 水卫生 | 职业体检 诊断机构 | 放射 卫生 | 学校 卫生 | 医疗 卫生 | 消毒产 品单位 | 传染病 防治 | 餐饮具集中 消毒单位 | 血液 安全 | 妇幼 健康 | |
全 省 | 13460 | 5283 | 560 | 67 | 671 | 1749 | 2058 | 180 | 1742 | 34 | 21 | 1095 | ||
1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 56 | 7 | 3 | 0 | 4 | 15 | 10 | 1 | 9 | 1 | 0 | 6 | |
2 | 武汉市 | 武汉市本级 | 253 | 7 | 1 | 0 | 0 | |||||||
3 | 江岸区 | 246 | 1 | 2 | 0 | 0 | ||||||||
4 | 江汉区 | 262 | 0 | 0 | 0 | 0 | ||||||||
5 | 硚口区 | 157 | 0 | 0 | 0 | 1 | ||||||||
6 | 汉阳区 | 105 | 1 | 1 | 0 | 0 | ||||||||
7 | 武昌区 | 262 | 1 | 0 | 0 | 0 | ||||||||
8 | 青山区 | 68 | 1 | 0 | 1 | 0 | 0 | |||||||
9 | 洪山区 | 238 | 4 | 0 | 0 | |||||||||
10 | 东西湖区 | 137 | 0 | 0 | 0 | |||||||||
11 | 蔡甸区 | 83 | 1 | 0 | 0 | 0 | ||||||||
12 | 江夏区 | 136 | 0 | 0 | 0 | 1 | ||||||||
13 | 黄陂区 | 220 | 0 | 1 | 0 | 0 | ||||||||
14 | 新洲区 | 169 | 3 | 0 | 0 | 1 | ||||||||
15 | 东湖开发区 | 141 | 1 | 0 | 0 | 0 | ||||||||
1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汉南区) | 98 | 2 | 0 | 0 | 12 | ||||||||
17 | 黄石市 | 黄石市本级 | 239 | 2 | 0 | 1 | ||||||||
18 | 阳新县 | 91 | 0 | 2 | 0 | |||||||||
19 | 大冶市 | 158 | 1 | 0 | 0 | 0 | ||||||||
20 | 十堰市 | 十堰市本级 | 221 | 1 | 7 | 0 | 0 | 0 | ||||||
21 | 茅箭区 | 46 | 0 | 1 | 0 | 0 | 1 | |||||||
22 | 张湾区 | 44 | 0 | 0 | 1 | 2 | 0 | 0 | ||||||
23 | 郧阳区 | 127 | 0 | 5 | 0 | 0 | 0 | |||||||
24 | 武当特区 | 32 | 0 | 0 | 0 | 0 | 0 | 0 | ||||||
25 | 郧西县 | 121 | 0 | 0 | 0 | 0 | ||||||||
26 | 竹山县 | 124 | 0 | 0 | 0 | 0 | ||||||||
27 | 竹溪县 | 108 | 0 | 0 | 0 | 0 | ||||||||
28 | 房县 | 138 | 0 | 0 | 1 | 0 | ||||||||
29 | 丹江口市 | 142 | 1 | 1 | 0 | 0 | ||||||||
30 | 宜昌市 | 宜昌市本级 | 150 | 7 | 1 | 2 | 2 | 0 | ||||||
31 | 西陵区 | 108 | 0 | 2 | 0 | 0 | 0 | |||||||
32 | 伍家岗区 | 120 | 0 | 0 | 0 | 0 | 0 | |||||||
33 | 点军区 | 2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4 | 猇亭区 | 33 | 0 | 0 | 0 | 0 | 0 | |||||||
35 | 夷陵区 | 192 | 0 | 0 | 0 | 0 | ||||||||
36 | 远安县 | 71 | 1 | 0 | 0 | 0 | ||||||||
37 | 兴山县 | 64 | 0 | 0 | 0 | 0 | ||||||||
38 | 秭归县 | 119 | 0 | 0 | 0 | 0 | 0 | |||||||
39 | 长阳县 | 104 | 0 | 0 | 0 | 0 | ||||||||
40 | 五峰县 | 85 | 1 | 0 | 0 | 0 | ||||||||
41 | 宜都市 | 171 | 0 | 0 | 0 | 0 | ||||||||
42 | 当阳市 | 102 | 1 | 1 | 0 | 0 | ||||||||
43 | 枝江市 | 162 | 0 | 1 | 0 | 0 | ||||||||
44 | 高新区 | 55 | 0 | 2 | 0 | 0 | 0 | |||||||
45 | 襄阳市 | 襄阳市本级 | 249 | 4 | 2 | 0 | 1 | |||||||
46 | 襄州区 | 129 | 0 | 3 | 0 | 0 | ||||||||
47 | 南漳县 | 86 | 0 | 0 | 0 | 0 | ||||||||
48 | 谷城县 | 108 | 0 | 0 | 1 | 0 | 0 | |||||||
49 | 保康县 | 96 | 0 | 0 | 1 | 0 | ||||||||
50 | 老河口市 | 111 | 0 | 1 | 0 | 1 | 0 | |||||||
51 | 枣阳市 | 93 | 1 | 0 | 0 | 0 | 30 | |||||||
52 | 宜城市 | 126 | 0 | 0 | 1 | 0 | 0 | |||||||
53 | 鄂州市 | 鄂州市本级 | 149 | 3 | 3 | 8 | 0 | 1 | ||||||
54 | 梁子湖区 | 18 | 1 | 0 | 0 | 0 | 0 | |||||||
55 | 华容区 | 33 | 0 | 0 | 0 | 0 | 0 | |||||||
56 | 鄂城区 | 34 | 0 | 0 | 0 | 0 | 0 | |||||||
57 | 湖北葛店经济开发区 | 36 | 2 | 0 | 0 | 0 | 0 | 0 | 1 | |||||
58 | 荆门市 | 荆门市本级 | 118 | 0 | 0 | 1 | 1 | |||||||
59 | 东宝区 | 97 | 3 | 0 | 0 | 0 | ||||||||
60 | 掇刀区 | 41 | 0 | 3 | 0 | 0 | ||||||||
61 | 京山县 | 67 | 0 | 0 | 0 | 0 | ||||||||
62 | 沙洋县 | 86 | 0 | 0 | 1 | 0 | ||||||||
63 | 钟祥市 | 154 | 1 | 1 | 0 | 1 | ||||||||
64 | 孝感市 | 孝感市本级 | 79 | 0 | 0 | 0 | 0 | |||||||
65 | 孝南区 | 110 | 0 | 0 | 1 | 0 | ||||||||
66 | 孝昌县 | 75 | 1 | 0 | 0 | |||||||||
67 | 大悟县 | 59 | 1 | 0 | 0 | 0 | ||||||||
68 | 云梦县 | 63 | 1 | 0 | 0 | 1 | ||||||||
69 | 应城市 | 75 | 1 | 0 | 0 | |||||||||
70 | 安陆市 | 88 | 0 | 0 | 0 | |||||||||
71 | 汉川市 | 117 | 1 | 0 | 1 | 0 | 0 | |||||||
72 | 荆州市 | 荆州市本级 | 234 | 1 | 17 | 11 | 0 | 1 | ||||||
73 | 沙市区 | 23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
74 | 荆州区 | 50 | 0 | 0 | 0 | 0 | 0 | 0 | ||||||
75 | 公安县 | 134 | 0 | 1 | 0 | 0 | ||||||||
76 | 监利县 | 130 | 0 | 0 | 0 | 1 | 0 | |||||||
77 | 江陵县 | 65 | 0 | 1 | 0 | 0 | ||||||||
78 | 石首市 | 68 | 0 | 0 | 0 | 0 | 0 | |||||||
79 | 洪湖市 | 95 | 0 | 0 | 0 | 0 | ||||||||
80 | 松滋市 | 140 | 1 | 1 | 0 | 1 | ||||||||
81 | 黄冈市 | 黄冈市本级 | 144 | 5 | 1 | 3 | 0 | 1 | ||||||
82 | 黄州区 | 156 | 0 | 4 | 4 | 1 | 0 | 0 | ||||||
83 | 团风县 | 39 | 0 | 0 | 0 | 0 | 0 | 0 | ||||||
84 | 红安县 | 98 | 0 | 3 | 0 | 0 | ||||||||
85 | 罗田县 | 121 | 0 | 5 | 0 | 1 | 0 | |||||||
86 | 英山县 | 77 | 0 | 0 | 0 | 2 | 0 | |||||||
87 | 浠水县 | 142 | 0 | 0 | 0 | 0 | ||||||||
88 | 蕲春县 | 98 | 0 | 0 | 0 | |||||||||
89 | 黄梅县 | 130 | 0 | 0 | 2 | 0 | 0 | |||||||
90 | 麻城市 | 84 | 0 | 0 | 0 | 0 | 0 | |||||||
91 | 武穴市 | 88 | 0 | 0 | 1 | 1 | ||||||||
92 | 龙感湖管理区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93 | 咸宁市 | 咸宁市本级 | 101 | 3 | 0 | 2 | ||||||||
94 | 咸安区 | 79 | 0 | 0 | 0 | |||||||||
95 | 嘉鱼县 | 82 | 0 | 0 | 0 | |||||||||
96 | 通城县 | 90 | 0 | 0 | 0 | |||||||||
97 | 崇阳县 | 96 | 0 | 0 | 0 | 0 | ||||||||
98 | 通山县 | 86 | 0 | 0 | 0 | |||||||||
99 | 赤壁市 | 67 | 0 | 0 | 0 | 1 | ||||||||
100 | 随州市 | 随州市本级 | 122 | 3 | 11 | 2 | 1 | |||||||
101 | 曾都区 | 64 | 0 | 0 | 0 | 0 | 0 | |||||||
102 | 随县 | 49 | 0 | 0 | 0 | 0 | 3 | 0 | 0 | |||||
103 | 广水市 | 142 | 0 | 8 | 0 | 0 | 0 | |||||||
104 | 恩施州 | 恩施州本级 | 100 | 0 | 0 | 0 | 0 | 1 | ||||||
105 | 恩施市 | 307 | 0 | 0 | 1 | 0 | ||||||||
106 | 利川市 | 162 | 1 | 0 | 1 | 0 | ||||||||
107 | 建始县 | 100 | 1 | 0 | 0 | 0 | ||||||||
108 | 巴东县 | 139 | 0 | 1 | 1 | 0 | ||||||||
109 | 宣恩县 | 85 | 0 | 0 | 0 | 0 | ||||||||
110 | 咸丰县 | 83 | 0 | 0 | 0 | 0 | ||||||||
111 | 来凤县 | 96 | 0 | 0 | 1 | 0 | ||||||||
112 | 鹤峰县 | 89 | 1 | 0 | 1 | 0 | ||||||||
113 | 仙桃市 | 254 | 1 | 1 | ||||||||||
114 | 潜江市 | 248 | 0 | 0 | ||||||||||
115 | 天门市 | 240 | 2 | 0 | ||||||||||
116 | 神农架林区 | 185 | 0 | 1 | 0 |
注:不含职业卫生中的用人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附件2
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医疗卫生工作方案
一、医疗机构监督
(一)检查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检验期、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登记名称、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情况
对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诊疗活动、执业范围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对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对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对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巩固历年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坚持问题为导向,持续以医疗美容、健康体检、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专项整治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违规出具健康证明、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眼科医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
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
各地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送抽查结果,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前和11月25日前向省局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同时报送2021年湖北省医疗服务监督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表及有关典型案例。医疗卫生国家随机抽查结果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数据为准。
联 系 人:冉雄飞(18907161176)
联系电话:027—87215185
电子邮箱:hbyljd123@qq.com
传 真:027—87215185
附:1.2021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采供血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采供血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湖北医疗服务监督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附1
2021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备 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2
2021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 单 位 总 数 | 检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务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查 处 案件数 | 罚没款 金 额 (万元) | 吊销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可证》 单位数 | 吊销 诊疗 科目 单位数 | 吊销 《医师 执业 证书》 医师数 | ||||||||||||||||||||||||
执业 许可证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人员资 格管理 (未使 用非卫 生技术 人员)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医疗 机构 诊疗 活动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健康 体检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医师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外国 医师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 医师管理 不符合要求 单位数 | 台湾 医师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乡村 医生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护士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医技人 员管理 不符合 要 求 单位数 | 麻醉药 品和精 神药品 管理不 符 合 要 求 单位数 | 抗菌 药物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医疗 器械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禁止 临床 应用 技术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限制 临床 应用 技术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医疗 美容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临床 基因 扩增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干细胞 临床 研究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临床 研究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处方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病历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医学证 明文件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用血 来源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血液 储存 管理 不符合 要求的 单位数 | 用血 管理 组织和 制度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应急 用血 采血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卫生院 | ||||||||||||||||||||||||||||||||||
村卫生室(所) | ||||||||||||||||||||||||||||||||||
诊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 计 |
附3
2021年采供血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备 注 |
1 | 一般血站 | 10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附4
2021年采供血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总数 | 检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 质 管 理 | 血 源 管 理 | 血 液 检 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 他 | 案 件 查处数 | 罚没款 金 额 (万元) | |||||||||||
未 按 照 许可范围 开展工作 单 位 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 相关岗位执业资格 或者执业注册而 从事血液安全 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 符合国 家规定 的耗材 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 献血者、供 血浆者进行 身份核实、 健康征询和 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 检测新浆 员和间隔 180天的 浆员的血 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 采集血液(浆) 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 顶替者、健康 检查不合格 者血液(血 浆)单位数 | 血液(浆) 检测项目 不 齐 全 单 位 数 | 未按规定 保存血液 标 本 的 单 位 数 | 未按规定 保存工作 记 录 的 单 位 数 | 对检测不合格 或者报废的 血液(浆), 未按有关规定 处理单位数 | 包装、储存、 运输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 卫生标准和 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 供应、倒卖 血液、血浆 单 位 数 | |||||
一般血站 | |||||||||||||||||
特殊血站 | - | ||||||||||||||||
单采血浆站 | |||||||||||||||||
合 计 |
附5
2021年医疗服务监督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类 别 | 辖区内 本底数 (发现无证 机构数) | 检 查 对象数 | 立案数 | 警告数 | 罚款户 (人)次 | 罚 款 金 额 (万元)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万元) | 吊销机构 《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数 | 吊销人员 执业证书数 | 移送司法 机 关 数 | |
医疗美容服务 | 有证 | ||||||||||
无证 | |||||||||||
健康体检服务 | 有证 | ||||||||||
无证 | |||||||||||
眼科医疗服务 | 有证 | ||||||||||
无证 | |||||||||||
合 计 |
附件3
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工作方案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二、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0%的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3。
第一类消毒产品:每省抽取不少于15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含氯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15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二类消毒产品:每省抽取不少于30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醋酸氢化可的松、醋酸氟轻松、醋酸可的松、醋酸地塞米松、醋酸泼尼松、地塞米松、丙酸氯倍他索等,以本省份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主,重点在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店、商场超市、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医院等经营使用单位采样。同时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抽取不少于25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低温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25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三类消毒产品:每省抽取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若“双随机”对象被抽查到所属类别的消毒产品数量不足,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消毒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为主,各地配合完成。
三、结果报送
各地要于7月10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任务,并将本辖区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报送省局,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其他的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11月10日前完成,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同时,各地将辖区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的电子版报送省局。
电子邮箱:hbwsjdcx@163.com。
联系电话:027—87166090
2.2021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3.2021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1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5.2021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6.2021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7.2021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8.2021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1
2021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监 督 评 价 结 果 | ||||||||||||||||||||||||||||||
监督类别 | 单 位 | 综 合 管 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 单位 | 优秀单位 | 合格单位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
总 计 | ||||||||||||||||||||||||||||||
医 疗 机 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1续
2021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 督 评 价 结 果 | ||||||||||||||||||||||||||||||
监督类别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 单位 | 优秀单位 | 合格单位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合计 (家)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 (家) | 百分率 (%) | |||
总 计 | ||||||||||||||||||||||||||||||
医 疗 机 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2
2021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监 督 对 象 | 辖 区 机构数 | 检 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 行为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处分 人 员 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 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3
2021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 查 产 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 注 | |
30% 第一类 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全省 总数 ≥15个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30% 抗(抑)菌 剂以外的 第二类 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25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物表消毒剂重点检查低温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100%抗(抑) 菌制剂生产企业 | 全省 总数 ≥30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检验 | 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
25%第三类 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全省 总数 ≥10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注: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附4
2021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
项 目 | 风险类别 | 重 点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备 注 |
卫生许可 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原 材 料 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产品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消毒产品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 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个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消毒产品 标签(铭牌)、 说 明 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如) | 是□ 否□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5
★2021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省(区、市)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查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 企 业 数 | 检查生产 企 业 数 | 不 合 格 数 | 抽 查 产品数 | 不 合 格 数 | 案件数 (件) | 责 令 改 正 (家) | 吊 销 许可证 (家) | 罚 款 单位数 (家) | 罚 款 金 额 (万元) | 公 示 不合格 企业数 | 公 示 不合格 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第二类产品 | ||||||||||||
第三类产品 | ||||||||||||
合 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6
★2021年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省(区、市)
辖区企业数 | 检查企业数 | 存在违法 行为企业数 | 卫生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生产条件、过程 不符合要求企业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吊销许可证 | 警告 | 罚款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7
★2021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省(区、市)
抽查经营 使用单位数 | 抽查产品数 | 不合格 产品数 | 非法添加 禁用物质 产 品 数 | 标签说明书 不 规 范 产 品 数 | 违法违规 宣传疗效 产 品 数 |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 单 位 数 | |||
警 告 | 罚 款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 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8
★2021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省(区、市)
序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注 |
1 | ||||||
2 | ||||||
3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学校卫生和餐饮具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
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三)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结果报送
各地要在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的结果报送。将纸质及电子版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电子邮箱:hbwsjdcx@163.com
联系电话:027—87166090
附:1.2021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1
2021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 对 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 查 内 容 | 检 测 项 目 |
中小学校 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5%(a)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b)、教室采光和照明(c)、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d)、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f)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按抽查任务的80%进行检测。
b.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c.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f.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附2
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 围 和 数 量 | 检 查 内 容 | 检 测 项 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 / |
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e),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件5
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
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四)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各地要分专业、分案由汇总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单位名录清单,并完成其整改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详细记录整改项目、具体整改内容与时限要求、处罚种类等落实情况并汇总上报。
二、有关情况说明
各地要严格按照2021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现对其中部分任务的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小型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每个县、县级市对辖区内30%以上有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按照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每个乡镇抽查3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的要求,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二)二次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按照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三)水质处理器随机监督抽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辖区内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任务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具体范围和数量如下:武汉市10个实体经营单位(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其他每个市、州6个实体经营单位(3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3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各2个实体经营单位(1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具体范围与数量如下:武汉市辖区内6个经营单位,其他每个市、州辖区内3个经营单位,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辖区内各1个经营单位。每个经营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各主要网络平台上收集辖区内从事水质处理器经销活动的网店,制作抽查对象名录与执法人员名录,按照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的要求完成任务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水质处理器网店的具体范围和数量如下:武汉市辖区内2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其他每个市、州辖区内5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辖区内各1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
(四)进口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
各地自行抽查辖区内所有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个产品。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候车(机、船)室、营业面积2000㎡以上商场(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等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时,要索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公共场所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湖北省旅馆业从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鄂公通〔2021〕18号),主动与当地公安、文化旅游部门联系,强化电竞酒店等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工作要求
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各地“双随机”国家抽查任务中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不包括进口涉水产品)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请送至省局招标确定的机构检测(具体机构另行通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每个企业抽查2个产品,水质处理器的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每个企业抽查1个产品。
四、结果报送
各地应于2021年7月5日前,完成40%以上的双随机任务和60%以上游泳场所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
生活饮用水联系人:张健(027—87215190)
电子邮箱:hj87215190@126.com
公共场所联系人:李超(027—87215190)
电子邮箱:wstwsjdj502@126.com
附:1.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5.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6.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7.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1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 查 内 容 | 检 测 项 目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b)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5%(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6%(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 辖区营业面积2000㎡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c)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f)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g)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c.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d.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2
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 围 和 数 量 | 检 查 内 容 | 检 测 项 目(a) |
输配水设备 |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水处理材料 | |||
化学处理剂 | |||
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
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4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
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10个在华责任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辖区内5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3
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在用小型 集中式供水 的乡镇总数 | 检 查 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 已开展卫生安全 巡查的乡镇数(a) | 检查的乡镇中 在用小型集中式 供水水厂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 档案的小型集中式 供水水厂数(b) | 已建立卫生安全 巡查档案的小型 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 供水中持有卫生 许可证的水厂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4
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测单位数(a) | 合格单位数(b) | 色 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检 测 单位数 | 合 格 单位数 | 检 测 单位数 | 合 格 单位数 | 检 测 单位数 | 合 格 单位数 | 检 测 单位数 | 合 格 单位数 | 检 测 单位数 | 合 格 单位数 | 检 测 单位数 | 合 格 单位数 | |||
小型集中式供水 | ||||||||||||||
二次供水 |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5
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二次 供水设施总数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 设施中已开展饮 用水卫生安全巡 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 健康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 及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 | |||||
附6
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 位 类 别 | 检 查 单位数 | 单 位 合格数(a) | 检 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 合格数(b) | 发现无证 产 品 数 | 检 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 合 格 数 | 责令限期 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网店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件6
2021年湖北省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抽查对象及范围
(一)用人单位
包括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水泥制造企业、耐火材料制造企业、陶瓷制造企业、黑色金属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炼油企业、化工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监督抽查。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全覆盖检查;石材加工企业、水泥制造企业、耐火材料制造企业、陶瓷制造企业、黑色金属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炼油企业、化工企业抽查比例为5%~10%;其他用人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职业卫生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底数依据2020年摸底数据,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各地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2020年的监督检查数量。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全覆盖检查,共41家。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抽查比例为30%;具体抽查机构名单已由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发放,共42家。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
抽查比例为20%。具体抽查机构名单已由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发放,共2家。
(五)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符合和资质证书情况,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
三、检查方法
(一)用人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依据2020年摸底情况,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按照抽查对象与范围的规定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对照抽查计划进行逐项检查。其中对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水泥制造企业、耐火材料制造企业、陶瓷制造企业、黑色金属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炼油企业、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人员对照监督抽查计划进行逐项检查,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全覆盖检查。并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职业卫生技术专家参加。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被抽查单位及监督员由国家统一随机抽取,由检查人员对照抽查计划进行逐项检查,并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四)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谁处罚谁抽查”的原则,由实施处罚的监督部门对2020年抽查时被处罚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重处理。
四、结果上报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应及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各地在开展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填报监督检查信息时,应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开展预调查,并完成对应的《用人单位信息卡》的填报,逐步完善监督信息平台中用人单位底档信息。
在完成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报的同时,对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水泥制造企业、耐火材料制造企业、陶瓷制造企业、黑色金属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炼油企业、化工企业联合双随机抽查结果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同时将结果报送至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本实施方案包含国家和省政府两级监督抽查工作要求,请各地做好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省级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各地要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按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但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情况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职业处。
(四)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职业处负责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各地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职业处。
联系人:李金诚(13437130020)
谢 华(18062511686)
附:1.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1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7.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览表
8.用人单位信息卡(样卡)
附1
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 点 检 查 内 容 | |
用人单位 | 抽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2020年监督检查数量。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全覆盖。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附2
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用 人 单 位 类 别 | 辖 区 单位数 | 抽 查 单位数 | 不合格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单位数 | 行 政 处 罚 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病防治管理 组织和措施 | 职业卫 生培训 | 建设项目 “三同时” | 职 业 病 危害项目 申 报 | 工 作 场 所 职业卫生管理 | 职 业 病 危害警示 和 告 知 | 劳 动 者 职业健康 监 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 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或者组织 不 合 格 单 位 数 |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和 操 作 规程不合 格单位数 | 职业卫 生培训 不合格 单位数 | 建设项目 职业病 防护设施 “三同时” 不合格 单位数 | 工作场所 职 业 病 危害项目 申报不合 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 职 业 病 危害因素 监测、检测、 评价不合格 单 位 数 | 职 业 病 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 设施、防护 用品不合格 单 位 数 | 职 业 病 危害警示 和 告 知 不 合 格 单 位 数 | 劳动者职业 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 人员个人 剂量监测 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 病人处置 不 合 格 单 位 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 职业病诊断 提供健康损害 与职业史、职业病 危害接触关系等 相关资料单位数 | 警 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 止作业 单位数 | 提请 关闭 单位数 | ||||||
煤 矿 | ||||||||||||||||||||
非煤矿山 | ||||||||||||||||||||
其他用人单位 | ||||||||||||||||||||
合 计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3
2021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 点 检 查 内 容 | |
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甲、乙级) | 辖区内注册 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全覆盖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资质条件 | 已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继续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
3.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4.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 ||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4
2021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类别 | 辖 区 单位数 | 抽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单 位 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证书 | 资质条件 | 技术服务规范性 | 案 件 查处数 | 警 告 单位数 | 罚 款 (万元) | 没收违法 所 得 (万元) | ||||||||
无 资 质 擅自从事 检测、评价 服务单位数 | 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 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 资质证书 单 位 数 | 已经取得 资质的机构 不再继续 符合资质 条件单位数 | 超出资质 认可范围 从事职业 卫生技术 服务单位数 |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单位数 | 不 符 合 技术服务 相关工作 要求单位数 | 不 符 合 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 要求单位数 | ||||||||
甲 级 | ||||||||||||||
乙 级 | ||||||||||||||
合 计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5
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备 注 |
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30% |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
2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20% |
附6
2021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 单 位 总 数 | 检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出具的 报告书、 诊 断 证 明 书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人员不能 满足工作 要 求 单 位 数 | 仪器设备 场所不能 满足工作 要 求 单 位 数 | 出具 虚假 证明 文件 | 质量控制、 程 序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档案管理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管理制度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劳 动 者 保 护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 职业禁忌、 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 的告知、通知、 报告不符合 相关要求 单位数 | 案 件 查处数 | 罚没款 金 额 (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合 计 |
附7
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地 区 | 机 构 名 称 |
1 | 武汉 |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 | 武汉 |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
3 | 武汉 | 中钢武汉安环院绿世纪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4 | 武汉 | 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5 | 武汉 | 湖北国土资源安全卫生科学研究院 |
6 | 武汉 | 武汉市石化医院 |
7 | 武汉 | 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 |
8 | 武汉 | 武汉净澜检测有限公司 |
9 | 武汉 | 湖北寰安康华安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0 | 武汉 | 武汉市职业安全与职业病防治所 |
11 | 武汉 | 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2 | 武汉 | 黄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3 | 武汉 | 湖北新联测科技有限公司 |
14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 |
15 | 武汉 | 武汉四海同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16 | 黄石 | 黄石科正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17 | 黄石 | 黄石人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18 | 十堰 | 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 |
19 | 十堰 | 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20 | 宜昌 | 湖北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1 | 宜昌 | 宜昌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
22 | 宜昌 | 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3 | 襄阳 | 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 |
24 | 襄阳 | 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5 | 襄阳 | 保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6 | 襄阳 | 谷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7 | 荆门 | 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8 | 荆门 | 湖北吉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9 | 荆门 | 沙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0 | 孝感 | 湖北安鼎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1 | 荆州 | 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2 | 荆州 | 湖北衡安注安师事务有限公司 |
33 | 黄冈 | 黄冈安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34 | 黄冈 | 湖北省伟泽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35 | 咸宁 | 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6 | 咸宁 | 湖北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37 | 咸宁 | 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8 | 随州 | 湖北纪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39 | 恩施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0 | 恩施 | 湖北森达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41 | 仙桃 | 仙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附8
用人单位信息卡
(样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 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企业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职业病危害类别:严重□ 一般□
在册职工总数:□□□□□□ 接害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人数□□ 兼职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
1.主要负责人培训: 有□ 无□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有□ 无□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提供的设备、材料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1.粉尘:有□ 无□
2.化学因素:有□ 无□
3.物理因素:有□ 无□
4.放射性因素:有□ 无□
5.生物因素:有□ 无□
6.其他因素:有□ 无□
四、生产经营状况
1.正常□ 2.暂停□ 3.关闭□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1.本卡由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承担卫生健康监督职能的其他机构填报。
2.本卡报告范围为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的单位。
3.本卡为实时报告,应在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附件7
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放射卫生工作方案
一、抽查对象及范围
(一)全省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0%;
(二)全省范围内取得资质的及在鄂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比例为100%;
(三)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三、检查方法
(一)放射诊疗机构
被抽查单位及监督员由国家统一随机抽取,由检查人员对照现场监督检查表进行检查,负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取得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参加检查的监督员,由国家统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照现场监督检查表进行检查,负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在鄂备案的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监督机构组织,联合备案机构在鄂所在市县监督局开展检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相关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参加。
(三)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2020年抽查时被处罚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重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于2021年11月1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抽查结果。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情况于11月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放射处。
(二)省局放射处负责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各地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放射处。
联系人:房晓光(18062511682)
胡荣祥(18062511681)
附:1.2021年放射诊疗、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4.我省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名单
5.2021年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
6.2021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
附1
2021年放射诊疗、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备 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 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 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
附2
2021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 单 位 总 数 | 检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 建设项目 不 符 合 有关规定 单 位 数 | 放射诊疗 场所及其 防护措施 不 符 合 有关规定 单 位 数 | 放射诊 疗设备 及配套 设施不 符合有 关规定 单位数 | 放射工 作人员 管理不 符合有 关规定 单位数 | 开展放 射诊疗 的人员 条件不 符合有 关规定 单位数 | 对患者、 受检者及 其他非放 射工作人 员的保护不 符 合 有关规定 单 位 数 | 放射事 件预防 处置不 符合有 关规定 单位数 | 职业病人 管理不符 合有关规 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 与体系建 设不符合 有关规定 单 位 数 | 核医学 诊疗过 程不符 合有关 规 定 单位数 | 放射性同 位素管理 不 符 合 有关规定 单 位 数 | 放射治疗 过程不符 合有关规 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 不 符 合 有关规定 单 位 数 | 案 件 查处数 | 罚没款 金 额 (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3
2021年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 单 位 总 数 | 检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出 具 的 报 告 书、 诊断证明书 不符合相关 要求单位数 | 技术人员 不能满足 工作要求 单 位 数 | 仪器设备 场所不能 满足工作 要求单位数 |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 质量控制、 程序不符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档案管理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管理制度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劳动者保护 不 符 合 相关要求 单 位 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的告知、 通知、报告不符合 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 件 查处数 | 罚没款 金 额 (万元) | |||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合 计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4
我省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名单
序号 | 单 位 | 序号 | 单 位 |
1 |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5 | 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 | 省职业病医院 | 16 |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 |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 17 | 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 | 武汉市黄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8 | 仙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 | 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9 | 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 | 襄阳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 | 恩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7 | 枣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1 | 汇康检测(湖北)有限公司 |
8 | 孝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2 | 湖北东娟怡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9 | 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3 | 湖北诺伽科技有限公司 |
10 | 江汉石油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所 | 24 | 湖北省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11 | 天门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5 | 湖北嘉诚隆科技有限公司 |
12 | 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6 | 湖北赛德检测有限公司 |
13 | 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7 | 湖北中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
14 | 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附5
2021年放射诊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和方法 | 检查结果 | 备注及说明 | ||
机构许可情况 | 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有: 是否校验: 是否超范围: | 无 | |
放射诊疗建设 项 目 情 况 | 查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总体情况 | 有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数量个 | 指还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 | |
查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经预评价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 未经预评价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个;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个 | 指还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 | ||
放射诊疗工作 场所安全 防护情况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配置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 | 是 | 否 | |
1.检查放射卫生档案、工作记录、相关报告(检测报告)。 2.现场监督检查 | 工作场所数个。* | |||
机房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符合要求数个,工作状态指示灯符合要求数个 | ||||
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配备完整数个, 使用数个 | 各类型机房放射防护用品配备要求见GBZ130-2013标准 | |||
放射诊疗设备 许可及性能 检测情况 | 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批准设备相关资料 | 在用放射诊疗设备数个,许可批准设备数 个。 | 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核对 | |
一年内状态检测报告数个,合格数个。 | 检测机构资质应符合要求 | |||
放射工作人员 管 理 情 况 | 查放射工作人员名录; 资质证书、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将报告与人员名单、现场人员核对 | 在岗放射工作人员总数名 | ||
岗位人员配置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 是□ 否□ | ||||
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名 | 可出具两年内体检报告视为按规定进行 | |||
按规定进行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名 | 可出具两年内培训证明视为按规定进行 | |||
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名 | 要求出具一年四次检测报告 | |||
按照规定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名 | ||||
管理制度 与 情 况 | 查各项规章制度 | 是否设置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是□ 否□ | ||
是否设置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是□ 否□ | ||||
是否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是□ 否□ | ||||
是否建立放射防护档案 是□ 否□ | ||||
是否建立职业病病人管理制度 是□ 否□ 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 否□ | ||||
放射诊疗活动 规 范 性 | 查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操作记录 | 是否建立核医学操作规程 是□ 否□ | 详细要求根据国家卫计委专项检查要求确定,或联合核医学和放射治疗质控中心进行检查。 | |
是否建立核医学放射诊疗质控管理制度 是□ 否□ | ||||
核医学诊疗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 否□ |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 否□ | ||||
是否建立放射治疗操作规程 是□ 否□ | ||||
是否建立放射治疗质控管理制度 是□ 否□ | ||||
放射治疗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是□ 否□ |
*1台放射诊疗设备相应的工作场所视为1个场所;PET-CT或SPECT如与相应的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未分开,视为1个放射诊疗场所;单独的无设备的核医学工作场所视为1个放射诊疗场所
医疗机构负责人: 监督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6
2021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
一、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性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机构资质情况
资质类别: 取得资质时间: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三、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取得资质以来是否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是□ 否□
2.2020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报告数。
2020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评报告数。
3.2020年放射防护检测报告数,个人剂量监测人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价、检测):高级人;中级人;
其他人;管理人员:;
高级人;中级人;其他人;
2.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其中取得培训合格证人。
3.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五、仪器设备场所情况
1.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台数。
2.仪器设备是否符合配置要求。 是□ 否□
3.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4.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六、技术报告情况
1.抽查评价、检测和监测报告,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 是□ 否□
2.技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是否规范。 是□ 否□
(1)抽查评价报告份,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份,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份,其中法规和标准的引用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份,数据错误的份,评价内容、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项目不相符的份,评价结论错误的份。
(2)抽查检测报告份,其中检测方法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份,原始记录不完整的份,原始记录不规范的
份,检测报告不规范的份,检测布点不规范的份。
(3)抽查监测报告份,其中监测方法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份,原始记录不完整的份,原始记录不规范的
份,监测报告不规范的份。
七、技术服务工作档案情况
1.是否建立技术服务工作档案。 是□ 否□
2.技术服务工作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是□ 否□
八、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1.开展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是否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是□ 否□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有相关记录。
是□ 否□
检查人员签字:
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8
2021年湖北省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母婴保健
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方案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三)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机构制度建立情况;
(五)2020年国家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所有的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抽取比例为100%。
三、结果报送
各市县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联 系 人:付和俊(13387569890)
联 系 电 话:027—87865515
附:1.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1
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 查 内 容 | 备 注 |
1 | 妇幼保健院 | 10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
3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100% |
附2
2021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 位 类 别 | 辖区内 单位 总数 | 检 查 单位数 | 不 合 格 情 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人员 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 案件数 | 罚没款 金 额 (万元) | 吊销 执业 机构 许可证 单位数 | 吊销 人员 资格证 单位数 | |||||||||||||||||||
机构 执业 资质 管理 不符合 要求 单位数 | 人员 资格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机构 未按照 批准的 业务范 围和服 务项目 执业 单位数 | 人员 未按照 批准的 服务项 目执业 单位数 | 不符合 开展 技术 服务的 机构 设置 标准 单位数 | 未按 要求 开展 终止 中期 以上 妊娠 手术 进行 查验 登记 单位数 | 未按 要求 开展 人类 辅助 生殖 技术 查验 身份证、 结婚证 单位数 | 开展 相关 技术 服务 未按 要求 遵守 知情 同意 原则 单位数 | 出具 医学 证明 文件和 诊断 报告 不符合 相关 规定 单位数 | 病历、 记录、 档案等 文书 不符合 相关 规定 单位数 | 未按 要求 设置 禁止 “两非” 警示 标志 单位数 | 违法 发布 母婴 保健与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广告 单位数 | 开展 产前 诊断、 人类 辅助 生殖 技术等 服务 是否 符合 相关 要求 | 未建立 禁止 胎儿 性别 鉴定 管理 制度 单位数 | 未建立 终止 中期 以上 妊娠 查验 登记 制度 单位数 | 未建立 健全 技术 档案 管理、 转诊、 追踪 观察 制度 单位数 | 未建立 孕产妇 死亡、 婴儿 死亡 以及 新生儿 初生 缺陷 报告 制度 单位数 | 未建立 出生 医学 证明 管理 制度 单位数 | 不具有 保证 技术 服务 安全 和服务 质量的 其他 管理 制度 单位数 | |||||||
妇幼保健院 | |||||||||||||||||||||||||
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
合 计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