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19-77413 | 发文日期 | 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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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十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住宿、游泳、商场(含超市)等公共场所 | 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置禁烟警语标志情况、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2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 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水源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情况、涉水产品相关资料、水质消毒及检验情况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资质;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检验等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3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4 |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诊疗机构 | 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5 | 学校卫生 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小学校、高校 | 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饮用水卫生要求等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6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护士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8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 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预防接种、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9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10 | 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采供血机构 | 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11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其他医疗机构 | 依法执业情况,打击“两非”行为情况。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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