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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5-09-16 16:55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6-22326 发文日期 2025-09-16
发布机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从严依法依规做好疫苗接种服务,适应科技发展新趋势,促进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我省免疫规划体系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能力,起草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特点

(一)接种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任务,主要分为预防接种门诊、产科接种点、成人预防接种门诊、狂犬病/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临时接种点五类。将接种单位从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规范接种单位设置流程。包括主管部门指定和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申请两种方式。对接种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审核通过后颁发《湖北省接种单位资格证书》 ,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明确接种单位人员的基本要求。接种单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考核,每年不少于 12 学时,并考核合格,从事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疫苗接种的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

(四)细化各类接种单位建设指南。针对各类接种单位分别提出了便于具体参照执行的建设指南,包括定义、设置原则、设置标准、预防接种服务与管理制度等。

(五)强化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辖区内接种单位实施综合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内容包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依据、接种单位的定义、适用范围、职责等。

第二章接种单位基本要求( 第五条),内容包括接种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接种单位分类分级( 第六条至第七条),内容包括接种单位主要分为预防接种门诊、产科接种点、成人预防接种门诊、狂犬病/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临时接种点五类;接种单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示范 )。

第四章接种单位主要职能( 第八条),明确了接种单位须承担的十项工作,并针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接种单位、产科接种点和狂犬病/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各增加一项工作。

第五章接种单位设置(第九条至第十条),包括主管部门指定和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申请两种方式。强调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县级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主动申请,设置成人接种门诊、狂犬病/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

第六章接种单位备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内容包括备案范围、备案申请、备案管理。

第七章接种单位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内容包括持证上岗和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强调从事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疫苗接种的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要运用非现场和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 3 年对备案管理的各类接种单位进行资格复核 ;向社会公布更新的辖区内各类接种单位信息;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第九章运行保障(第二十条),明确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预防接种专项经费,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保障预防接种人才队伍稳定性。

另有 6 个附件,分别为接种单位备案要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指南、产科接种点建设指南、狂犬病/破伤风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指南、成人接种门诊建设指南、临时接种点建设指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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