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5-39498 | 发文日期 | 2024-10-09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我省联合公安厅制订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成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
近几年,单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医疗机构外分娩等特殊情况不断出现,涉及出生医学证明违法违规违纪的事件时有发生,我省现行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鄂卫规〔2019〕2号)已过有效期且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明确各部门、各机构职责,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强化出生医学证明预警风险与防控,维护《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经研究,我委决定对《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4年3月,我委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吸取各地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6月,进行充分调研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7-9月,两次征求省公安厅、省委机关相关处室、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问题84条,采纳其中35条;现挂网征求社会意见,拟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框架
本次修订改动较大,将《管理办法》分为八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组织管理、证章管理、签发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真伪鉴定、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指出了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功能和作用。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了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助产机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的职责。
(三)第三章“证章管理”。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废证、印章等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各类报表上报要求和时限。
(四)第四章“签发管理”。明确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情形的概念、签发流程和要求,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五)第五章“档案信息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要永久保存,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信息安全和保密等要求。
(六)第六章“真伪鉴定”。规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要求,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加大对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八)第八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和有效期。
四、修订主要特点
(一)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部门和机构主体责任和职责,要求各管理、签发机构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明确相关负责人,对助产机构产妇身份核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证章管理更加规范。规范空白证申领和发放要求,管理机构申领空白证时须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强调空白证遗失处置的及时性;将废证管理纳入证章管理,规范废证的登记和处置。
(三)证件签发更加严格。一是强化产妇身份核验,核验通过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签表发放须产科接生人员和护士长或负责人签字,责任更明确。二是签发时效性更强,原则上新生儿应在出生1个月内进行首次签发,超过1个月未申领的到管理机构申领,严格审核签发材料。三是机构外出生签发情形更明确,对机构外出生实事的相关佐证材料要求更具体。
(四)监督管理更加严厉。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对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身份核验、证章管理和证件签发过程中有违法或违规情况,及时取消其签发资格。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事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罚。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