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2-01556 | 发文日期 | 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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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处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工作安排,3月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向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委机关相关处室、湖北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专门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8条,经筛选后吸收有效意见和建议9条,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4号);
(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
三、主要内容
两个《细则》的起草主要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风险防控、许可与监督管理分开的原则,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材料,提质增效。
(一)《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规定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和决定相关程序: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提交的方式、申报的时间、专家评审的流程和委主任办公会研究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等内容;(2)配置许可证管理:规定了配置许可证信息登录、变更、补办、延期的应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方式等;(3)监督管理相关内容: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对未经许可配置乙类设备的处罚等内容。
(二)《细则2》:一是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后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二是规定了备案条件为符合配置标准,不再实行规划总量的控制,不考察其等级、床位规模、业务量等指标,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保障应用质量安全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备案所需材料、申报程序和方式、不予备案的情形等内容;四是列出相关的违规情形及监督处罚方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