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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例行发布会材料二:江苏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

8月份例行发布会材料二:江苏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

2015-08-13 00:0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今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江苏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成立由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部署,召开推动民生建设迈上新台阶暨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出台《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取得突破。到2014年底,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综合改革,目前,整体运行平稳;今年12个省辖市被列为国家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我们注重公立医院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做好“调、破、立”3篇文章:

“调”,就是调整优化医疗资源布局,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功能齐全、各司其职、运转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一是全面提升县域服务能力。出台高于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的《江苏省县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全面推进县级医院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全省每个县(市、区)级医院均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20所县级综合医院转设为三级综合医院,其中7所医院成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在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中国县级医院•竞争力100强”排名中,江苏有23个县医院入围前100名,有4所医院入围前10名,数量均位列全国第一。同时,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达到了国家标准。通过努力,2014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已占总诊疗人次的54%;全省86%的新农合住院病人在县域内诊疗,其中最高的县已经达到97%,基本实现国家提出的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是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为建立大医院与基层分工协作机制,全省各地以城市大医院为龙头,发展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以县医院为龙头,实施县乡村一体化改革,努力把上下打通,实行双向转诊。目前,全省已有各种性质的医联体126家,所有基层机构都与上级医院结成对口帮扶关系,开展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和预约服务。南京市实行院府合作模式,建立江苏省人民医院—栖霞区,江苏省中医院—秦淮区,南京鼓楼医院—六合区等医疗联合体;扬州市财政投入1亿元,成立苏北人民医院、2家县级医院、10家乡镇区域中心组成的集团,在服务流程、后勤保障、设备管理、信息互联、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统一管理、协同运行;江阴、启东等县(市)实行县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启东市从今年1月起依托医联体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基层医院住院人数比去年同期增长30%。

三是全面推动医疗资源集约化配置。全省2/3以上的县(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区域检验检查、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大力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既带动基层服务能力的提升、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大医院专家服务,又减轻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苏州市建成覆盖市县乡村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同时建成市社区远程影像会诊中心、临床检验集中检测中心和社区中药饮片集中配送中心。其中,市社区远程影像会诊中心已存储50多家医疗机构的各类影像数据40万余份,远程影像会诊累计9.3万人次;市检验中心为26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和个体诊所提供集中检测服务,月均检测量超过1万个。今年内,远程临床医疗服务在县(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覆盖,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四是全面开展签约服务。转变服务模式,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为群众提供连续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突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开展签约服务提供保障。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助力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所有基层机构均配有合格全科医生,其中90%以上机构拥有2名合格全科医生,全省已有7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在此基础上,全省全面推开基层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到今年底,全省将有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家庭医生制度,所有县(市、区)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

五是积极鼓励社会办医。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等7个鼓励社会办医的文件,今年又出台《江苏省社会资本办医投资指引(2015)》等,进一步完善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去年全省新增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86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非公立医疗机构9591个,床位82727张,非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1.27%,床位占医疗机构总床位的20%左右,民营医院占医院总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数分别为19.61%、21.96%,全省12家非公立医院为三级医院,位居全国前列,

“破”,就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通过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府投入等,建立起稳定长效的补偿新机制。

首先,降低公立医院药品耗材价格。在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今年江苏率先对国家规定的十大类高值医用耗材全部进行了集中采购,与省部属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价格相比,第一批平均降幅16.57%,经市级价格谈判平均又下降3.91%;第二批平均降幅23.41%。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将22种药品列入短缺药品目录,在南京、徐州、淮安和泰州建立4个省级短缺药品储备点,下达储备计划、网上供应药品,有效缓解了群众用药需求。率先发布《江苏省急(抢)救药品集中采购目录(2015年版)》,明确16大类66种急(抢)救类药品,其中化学药63种、中成药3种,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奠定了基础。

其次,加大政府投入。今年省级财政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医疗卫生支出比去年增长22.1%,高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7%的增幅。为切实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我省委省政府明确,2015年底,全省要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等6大项投入政策,到2017年全省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达到1000亿元左右,比2014年的560亿元接近翻一番。各地政府也较大幅度增加了财政投入,苏州市政府卫生投入到2017年将达到100亿元。南京市江宁区对县级公立医院在职人员按基本工资的50%予以补偿,大型设备、政策性亏损、信息化建设、公共卫生和惠民服务等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同时,化解公立医院债务工作开始启动,南京和镇江市今年分别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解决公立医院债务问题,推动公立医院良性健康发展。

第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各地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补助进行补偿。价格调整的关键是,既满足医院的补偿需要,又保证医保能承受、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江苏主要提高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同时做好医保政策调整对接工作,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省平均诊察费由医保基金支付80%左右,个人自付20%左右。从2011年县级公立医院试点起,省级财政即设立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助专项资金,对15个试点县(市、区)按照3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4年起省级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对所有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地区按照45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实践证明,价格调整后,没有增加群众就医负担,全省所有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整体运行平稳;2014年镇江市所有二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药占比降为33%。

“立”,就是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院长负责制,改革人事薪酬制度。

一是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全面落实院长责任制。年内,省、设区的市、县(市及县改区)分别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认真履行同级政府办医职能。目前,全省已有128家二、三级公立医院通过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探索形成法人治理结构;有131家二、三级公立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287家二、三级公立医院实行成本核算控制。镇江市以两大医疗集团为载体,建立医疗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集团院长负责制。

二是改革人事薪酬制度。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总量动态调整,实行备案制,同岗同酬。全省各地积极探索,苏州市成立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大市区域内集中注册、多点执业,让医护人员在区域内流动起来。部分开展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的地区,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统一调配和管理,全省有17个县(市、区)的667名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今年6月,省出台《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让人员在不同机构、不同地区流动起来。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适当放宽对人才密集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控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力争到2017年由现在的28%提高到40%。完善考核和分配制度,启东市把控制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年度收支有节余、考核合格的单位,不超过40%的收支结余部分可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

三是创新纠纷调解机制。制定《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5月底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推动医患纠纷依法解决。继续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省编办联合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在南京市鼓楼区开展创新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机制试点,编制部门安排专门编制,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大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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