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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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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召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新闻发布会

湖北省召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新闻发布会

2014-04-02 00:00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自2014年3月27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单独两孩”生育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和相关科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

省人大通报我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有关情况

各位新闻界朋友:
今天上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省《条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地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群众生育观念发生较大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老年人口规模进入快速增长期,人口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即将持续趋减的劳动力资源可能会给我省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修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是必要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有利于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修改省《条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行性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围绕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一系列研究论证成果表明,2014年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对我省总体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综合各种因素及相关部门测算,如不调整,2014—2017年全省出生人口分别为76.8万、75万、72.4万和69万。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 2014--2017年全省出生人口分别为78.1万、89.9万、84万和80.1万,“十二五”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为6.4‰,可以控制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设定的6.5‰的规划目标以内;“十三五”时期,全省年均出生人口相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不到10万人,且逐年递减,不会影响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会对我省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三、对省《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
此次省《条例》修改仅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个别条款作相应调整,没对省《条例》作大的修改,主要是对《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款“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同时对省《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今年机构改革情况,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
四、关于省《条例》的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正式开始启动,省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了相关的准备,符合条件的群众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申请。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阮力艰通报我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关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也有利于世代更替,缓解我省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利用这个新闻发布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并请大家把这个好政策送进千家万户。
一、我省人口发展基本现状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我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新时期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我省是全国第九人口大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出生人口逐年增加、但增速有所减缓,预测2014年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出生人口素质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在13‰以上;少儿比例持续减少,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目前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且多年持续偏高,2013年仍然在118.45;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增大,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影响了家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可降低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适当增加少儿比重,改善劳动年龄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缩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范围,对贴近群众需求、减少工作阻力和行政成本、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都有现实意义。
二、放开单独对我省人口变动的影响
1、我省独生子女家庭基本情况。根据全员人口库数据,我省现有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已婚独生子女家庭117.28万个,现有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家庭有62.94万个,其中双方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男孩的单独家庭17.97万个、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家庭44.97万个。
2、放开单独政策后出生变化预测情况
按照生育意愿调查情况,现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中约70%的家庭有意愿生育第二个孩子,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根据专家预测,46.6万出生人口中大部分在政策调整后前4年出生,其中2014--2017年分别占3%、31%、25%和23%。全员人口库数据显示,2013年我省出生人口74万,如不考虑生育调整,2014—2017年预测我省出生将分别达到76.8、75、72.4和69万。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 2014--2017年全省出生总量将分别为78.1、89.9、84和80.1万。
3、放开单独政策对我省人口规划的影响。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预测“十二五”年均自然增长率为6.4‰(会比统计局公布数高1个多千分点,因统计公报数为常住人口口径),可以控制在6.5‰的规划目标以内,总人口在6300万左右,也控制在6400万的规划目标之内,不会对我省“十二五”人口发展目标造成影响。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单独生育两孩,我省“十三五”时期年均出生人口相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不到10万人,且逐年递减。
三、生育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我省这次生育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的界定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2、生育证件的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违法生育的查处
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4、奖励政策的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我省已经正式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工作,继续坚持计划生育“三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会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会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会变,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落实,为建设幸福湖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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