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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呼吸系统类、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类和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2025-12-30 14:45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5-44502 发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鄂医保发〔2025〕55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7号)、《关于印发〈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55号)、《关于印发〈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9号)、《关于印发〈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8号)等要求,对呼吸系统类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68项呼吸系统类、164项耳鼻喉科、129项心血管系统类、53项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673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本次整合的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通知。

二、制定全省最高限价

制定呼吸系统类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制定价格应考虑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价区之间体现合理价差;辖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按照同城同价原则,武汉市可参照省级公布价格标准,制定区域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定价工作并进行重要事项报告,应于2026年2月2日前完成定价工作。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与医保支付政策文件同步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各类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文件为准。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废止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呼吸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5.废止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6.耳鼻喉科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7.新增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废止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9.心血管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10.新增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1.废止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2.体被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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