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修订类风湿因子(RF)测定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4-29923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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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鄂医保发〔2024〕33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经申报受理、资料审核、立项评审、意见公示、集体审议、重要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我们对类风湿因子(RF)测定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说明等要素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其自身条件开展上述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修订价格项目(见附件)的相关要素纳入试行管理,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试行价格。市州医疗机构将试行价格报市州医保局、卫健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查;部省属医疗机构将试行价格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查。
修订价格项目不涉及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原政府指导价和收费方式不变,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和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申报医院制定的试行价格,不应超过盖章确认的项目预期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相同试行项目时,应参照申报医院预期价格确定试行价格。
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五、试行项目在试行期届满6个月前,医疗机构应按程序提出项目转正申请,并将试行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
六、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类风湿因子(RF)测定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