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4-12316 | 发文日期 | 2024-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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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鄂医保发〔2024〕4号 |
分 类 | 卫生;医药管理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稳妥有序探索和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关于反馈湖北省医保局药学类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情况报告意见的函》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新增和修订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进一步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修订药学类价格项目
(一)新增“住院诊查费(药学加收)”。在“住院诊查费”下设立子项目“住院诊查费(药学加收)”,项目限省域范围内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提供住院诊查药学服务的药师须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疗机构在实施该项目前,需将医疗机构等级、备案管理的临床药师人员资质情况按属地原则报市州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报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
(二)新增“抗药抗体浓度测定”并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按照提高项目兼容性要求,设立试行项目“抗药抗体浓度测定”,同时增加“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的计价说明“大分子药物浓度测定加收”。
上述新增和修订药学类价格项目的编码、内涵、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备注等详见附件1。
二、集中公布现行药学类价格项目
为有序扩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现集中公布我省现行药学类价格项目(含本次新增和修订项目),详见附件2。
院内会诊、多学科协作诊疗(MDT)等包括药学在内的多学科项目,涉及药学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也应具备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按规定在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做好项目试行工作。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其自身条件试行开展“抗药抗体浓度测定”和“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大分子药物浓度测定加收)”项目;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试行开展“住院诊查费(药学加收)”项目。项目试行期为两年。申报医院制定的试行价格,不超过盖章确认的项目预期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相同试行项目时,按不超过申报医院项目预期价格确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应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查。
(二)规范药学服务行为。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不得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为向患者收取门诊和住院“人头费”“门槛费”行为。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建立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监测评估机制,开展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分析,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应每月定期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测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报省医保局。
(四)压实政策执行监管。建立药品集采政策执行情况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协同机制,对集采中选品种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暂停收费等措施进行处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费用审核。
(五)强化组织措施保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实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的实践探索,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临床药学服务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有序推进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医疗机构持续优化患者就医流程,完善处方院内流转程序,增强患者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广泛共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药学类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现行湖北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