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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急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1-29 11:05 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
索 引 号 011043372/2021-16409 发文日期 2021-01-29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 文  号 鄂医保发[2021]4号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急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20〕11号)精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医保规〔2020〕2号)要求,现就调整院前急救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院前急救费”项目价格调整为150元/次,“救护车费”项目价格调整为50元/次。上述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二、各地原制定的“担架费”、“车辆消毒费”等院前急救相关项目停止执行,不得重复收费。

三、开展空中救援、水上救援、长途转运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途中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费。

四、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25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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