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 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 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 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43号)要求,现下 达你地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 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第一批)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7中医药事务”相关科目。请你地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资金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 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请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请2023年入选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地区,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第一批)分配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