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全省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藏援疆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省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拟订省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拟订、实施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中医药管理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省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订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
(二十一)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政策;拟订全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对血吸虫病消灭和控制国家标准达标的考核验收;负责全省血吸虫监测工作。
(二十二)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领导在鄂的医疗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汉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部门决算由22个预算单位组成,分别是:1、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本级(含机关和7家委直管事业单位),2、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4、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5、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6、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器械装备管理中心,7、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8、湖北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9、湖北省卫生计生宣传教育中心,10、湖北省计划生育科技服务中心,11、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对外交流合作中心,12、湖北省人民医院,13、武汉大学中南医院,14、武汉大学口腔医院,15、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16、湖北省妇幼保健院,17、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18、湖北省中医院,19、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20、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21、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22、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表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批复,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见表1至表8(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为1352953.41万元,比上年增加149827.19万元,增长12.45%,其中:财政拨款99726.17万元、事业收入1220003.69万元、经营收入3643.29万元、其他收入18194.7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394.78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10990.71万元。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支出为1352953.41万元,比上年增加149827.19万元,增长12.45%,其中本年支出1246224.05万元,本年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科学技术支出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507.7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28550.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28万元,其他支出104万元。
二、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省卫生计生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80343.55万元,比上年减少14973.31万元,减少15.7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学技术支出36万元,主要用于社会公益及应用技术研究;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507.78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及二级预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670.49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及二级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和项目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5.28万元,其他支出10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80239.55万元,按支出用途分类,基本支出47635.25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及二级预算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日常公用经费、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32604.3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及二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和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决算为104万元。
三、“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255.10万元,较2015年减少174.90万元,下降40.6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6.26万元,下降8.37%,公务接待费13.38万元,下降75.2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5.46万元,下降41.05%。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9个,共计14人次;公务接待170批次,共计1608人次;公务用车购置数为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81辆。
四、其他情况说明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1641.68万元。
2016年政府采购金额合计7196.33万元,其中,货物类1546.06万元,工程类1509.92万元,服务类4140.35万元。
2016年省卫生计生委部门决算中22家预算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中车辆合计347辆,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518台(套)。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相关高校对2016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生育管理项目等两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审定后将把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予以公开。
五、专用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span 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t;"="">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span 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t;"="">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反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中医等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机关服务(项):反应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反映公立医院方面的支出。
综合医院(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性医院、教学医院的支出。
中医(民族)医院(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的支出。
其他专科医院(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除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以外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反映公共卫生支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支出。
卫生监督机构(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采供血机构(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采供血机构的支出。
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支出。
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反映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计划生育机构(项):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计划生育机构的支出。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