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无障碍 政务新媒体 网站支持IPV6 繁体|登录|注册

独生子女保健费问题

2019-07-19 15:35 群众来信

7月10日问:

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是否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在公司的,另一方有单位保健费就可发一半,这里面的单位可以指国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也可以指民营企业?

7月19日答: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11日以前),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半边户、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