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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置医疗机构进行设置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

2019-01-09 11:07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标题

新设置医疗机构进行设置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

访

请问,任何级别、任何类型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执业中途,搬迁执业地点,是否都需要重新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程序进行设置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

回复部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您好!经与我委行政服务大厅详细咨询: 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再取得迁移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⒉《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疗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第五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有疑问,请咨询027-8721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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