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曾涛、胡海军、柯友贝、张鑫源:
你(单位)武汉华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卫水罚字[2017]00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请你将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缴至湖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省直国库(工行武汉中北支行828158,账号:3202016711200310467)并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