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智慧药房建设与验收规范》湖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智慧药房建设与验收规范》湖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内容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鄂市监标函〔2021〕205号),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的《智慧药房建设与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征集意见平台等方式反馈至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融港B区27栋4楼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邮编:430223
联系人:杨剑
联系电话:027-65523061
电子邮箱:1328938355@qq.com
附件:1.《智慧药房建设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2.《智慧药房建设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下载
征集结果
结果反馈时间: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鄂市监标函〔2021〕205号),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的《智慧药房建设与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30日,完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8条反馈意见,现将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规范性引用文件顺序不符合GB/T1.1-2020的要求建议按GB/T1.1的规定,梳理引用标准顺序”,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二是“5.1.3智慧药房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药房需求,设计应注明药物调配容量”改为“5.1.3智慧药房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药房需求,设计应注明药物调配容量。”因编写错误,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三是“6.2.1 c) 支持药品的零差价管理、有效期管理、药品批次管理,可自动预警和统计滞销、过期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 建议修改为“支持药品有效期管理、药品批次管理,可自动预警和统计滞销、过期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零差价管理不在药房管理系统范围内,药品零差价是属于采购范畴,因此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四是“i)支持增加嵌入式、高频次发药模块,高频次发药模块每个独立的药槽每秒可以发3盒药品。”改为“i) 支持增加嵌入式高频发药模块,每个独立的药槽每秒可以发3盒药品。” 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五是“6.3.11 a)支持根据患者流量智能分配患者取药窗口功能;”建议修改为“6.3.11 a)支持与HIS对接,支持根据患者流量智能分配患者取药窗口功能;”智能设备需要与HIS对接,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六是“6.3.12建议增加‘对药品数量过多、种类过多的单个医嘱,可自动分包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药包’,”结合实际需求需要这个功能, 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七是“6.3.13建议增加‘支持片状、胶囊药品的识别’”,胶囊药物有实际需求,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八是“6.3.14建议增加一条‘设备具备远程管理功能,可在办公电脑远程查看设备的运行状态’”,设备是用在发热门诊,人不方便进去,需要具备远程管理功能,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九是“建议增加‘6.3.15智能药品拆零机,智能药品拆零机”是用于门诊药房片剂、胶囊拆零分包,药师下达指令后,设备根据医嘱信息自动将患者处方中的拆零药品分到药杯或袋子中。’”智能药品拆零机在很多省市已经推广应用,效果良好, 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是“6.3.2 c)支持模块化设置,可以与HIS或发药机对接;”改为“6.3.2 c)支持模块化设计,可以与HIS或发药机对接;”模块化设置的描述不对,应该是模块化设计,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一是“6.3.2 f) 支持通过2D AI视觉图像核对等先进技术实现药品种类的核对,以提高补药的效率。”修改为“6.3.2 f) 支持通过2D AI视觉图像核对等先进技术实现药品种类的核对,以提高补药的准确率。”核对是为了提高准确率,而不是效率,表述不严谨,因此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二是“6.3.3建议增加一条‘宜支持温湿度监控功能’”,二级库需要做温湿度监控,防止药品在温湿度超标的情况下损坏,因此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三是“6.3.4 c) 宜支持药房工作量管理功能。”建议改为“6.3.4 c)宜支持药房工作量管理和统计功能。”工作量管理表述不够精准,因此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四是“6.3.5 d) 宜具备不少于30个独立抽屉的容量。” 建议改为 “6.3.5 d) 宜具备不少于50个独立储药单元。” 30个储药单元使用起来会偏少,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五是“6.3.6 a)支持智能存取多种异形包装药品,智能指示存取位置;”建议修改为“a)支持智能存取多种异形包装药品,通过指示灯指示存取位置;”指示灯指示更加明确,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六是“6.3.8建议增加‘宜支持通过开关按钮触发核对’”,能提高这个设备的使用便捷性,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七是“信息化系统与智能设备均应考虑与医院的HIS系统的匹配对接。”智慧药房系统与HIS系统对接对工作协同十分有必要,因此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十八是“建议结合医院分级对智慧药房的建设进行分类规范。”不同级别医院的药房需求存在差别,分级配置智慧药房设备很有必要,因此该建议予以采纳,并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修正。
下一步,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拟开展并完成标准报批发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