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4日
湖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4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切实保障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充分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管理,不断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创新发展,产业融合。加快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创新机制。促进中医养生、中医医疗、康复养老、文化旅游、信息服务以及药械研制、流通等产业融合,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利用各地良好的自然资源禀赋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我省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发展环境优化完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网络基本健全,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显著提高,中医药养生、养老、康复等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治未病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适应全社会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中医药健康服务政策基本健全,行业规范与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更加有效,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医药养生、养老、医疗、康复、文化、旅游、保险、信息等服务产业优化发展,相关产品研发、制造与流通规模不断壮大。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和相关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明显加快。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示范基地,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完整的产业链,打造一批知名品牌。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产值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建立健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在全省所有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建立“治未病”科和“中医养生堂”,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科,强化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培育一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品牌和中医养生保健职业技能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中医师开展咨询和调理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为养生保健机构提供规范技术支持,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连锁发展、做大做强。
2.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挥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制定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对各类中医养生机构开展养生保健服务的评价和管理。加强膏方处方、制备人员、穴位敷贴等技术管理,规范“治未病”服务手段。推广太极拳、八段锦、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和科学的药膳食疗理念。
3.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建立健康管理组织与中医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机制。鼓励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等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通过中医健康风险评估、风险干预等方式,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中医养生保健宣传引导,积极利用新媒体传播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培养健康生活习惯和精神追求。
(二)大力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不断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各级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建设好中医药重点专科,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鲜明的中医特色。到2020年底,建设200个省级重点专科。推进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以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基层中医医疗能力建设,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8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国医堂”建设覆盖率达到100%,示范国医堂建设覆盖率达到30%。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开办传统中医门诊部、诊所(含坐堂医诊所),放开规划限制。规范和推进中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资质的执业中医师到非公立中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创新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建立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临终关怀为一体的服务链。支持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支持县级中医医院探索开展县乡一体化服务。推动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加强民族中医医院发展和土家族医药特色专科建设,规范发展民族医药健康服务技术。
(三)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1.促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三级中医医院建设康复中心,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设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科。支持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必需的中医康复设备,通过县级中医医院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推广中医特色康复技术,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康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中医特色康复示范单位。
2.拓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加强康复服务标准化及规范化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加强中医护理工作,在康复护理中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护理方案。建立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社区康复机构推广适宜中医康复技术,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就近享有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1.加强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改建转型或社会资本投入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中医特色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鼓励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不断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
2.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培育中医药健康养老型人才,依托院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家政护理人员中医药相关技能培训。
(五)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1.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充分挖掘以李时珍、万密斋为代表的湖北省中医药文化资源,加强荆楚中医药文化研究,系统梳理我省中医流派学术特色,出版我省中医名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流派传承的系列图书,加强民间中医药古籍文献、单方验方、独特诊疗技术的挖掘和抢救性保护、研究与继承。加强土家族医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和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积极组织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支持建设湖北省中医药博物馆,在全省建设5个融合展览、展示、体验、传播、教育的“中医药健康文化体验中心”。依托现有公园设施,引入中医药健康理念,推出一批融健康养生知识普及、养生保健体验、健康娱乐于一体的中医药文化主题园区。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发展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培育知名品牌和企业,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2.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充分利用湖北中医药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优势,依托中医药文化元素突出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名胜古迹、博物馆、中华老字号名店以及中药材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药膳食疗馆等资源,开发神农架、大别山等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中医药特色旅游路线,将养生养老和治未病服务融入中医药健康旅游。鼓励建设全国和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主题酒店,形成一批与中药科技农业、名贵中药材种植、森林康养体验服务、田园风情生态休闲旅游相结合的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开发中医药特色旅游商品,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支持举办代表性强、发展潜力大、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展览和会议。
(六)积极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
1.支持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通过对接研发、制造和应用需求,加强产、学、研、医深度协作。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培育、扶持我省企业研制便于操作使用、适于家庭或个人的健康检测、监测产品以及自我保健、功能康复等器械产品,并在相关中医机构推广使用。打造一批知名品牌,促进产品的研发及转化。
2.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和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扩大中药材种植和贸易。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加快推动中药材优良品种筛选和无公害规范种植,健全中药材行业规范,加强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与保护,建设中药材追溯系统,打造精品中药材。开展中药资源出口贸易状况监测与调查,保护重要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3.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作用,探索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
(七)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交流。
1.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成立国际医疗部或外宾服务部,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进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鄂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整合中医药科研优势资源,为境外机构提供科研外包服务。
2.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中医药机构到捷克、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湖北中医药大学等中医药院校以适当形式赴境外办学。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中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
各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支持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加大投入,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卫生计生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规划实施与监测评估。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体育、工商、质监、物价、食药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落实本规划。各地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标准和监管。
积极参与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暂无国家标准、无法实施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及时网上公告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发挥标准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发挥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建立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制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完善统计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在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增设中医监管科。
(四)加快人才培养。
制定中医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以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为引领,推行中医药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住院医师中医专业规范化培训。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教育培训,推动高校设立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逐步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工种)。促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并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促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紧密衔接。
改革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方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推动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具体工作,建立适应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五)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聘请中医药专业人员指导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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