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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援外医疗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8 16:01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援外医疗队:

援外医疗工作是我国整体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50多年来,我省援外医疗队为提高受援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增进与受援国人民的友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推动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圆满完成国家赋予我省的援外医疗工作任务,加强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动优秀医务人员参加援外医疗队的积极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援外医疗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7日

湖北省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外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的援外医疗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承担的援外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家的援外医疗任务,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援外医疗队工作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医疗工作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派出国,完成援外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翻译和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简称“援外医疗队员”)。

第四条 上述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归口管理,非卫生系统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与培训

第五条 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派,是一项严肃的组织行为,必须遵循以组织选派为主、组织选派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要遵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出国人员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队在外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遴选和审查,坚持条件,确保派出人员素质。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国与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派遣医疗队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下达派遣任务。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派遣任务组织选派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充分动员,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经单位推荐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择优确定考核对象,并到派出单位深入全面考核,确定预备援外医疗队员人选。

第七条 援外医疗队员选拔条件:

(一)政治条件

援外医疗队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医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吃苦耐劳,团结同志。

(二)业务技术条件

1、医生。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具备较全面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正确进行本专业的临床诊断,手术操作熟练,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某些疑难问题的能力。

2、护士。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具备相应的护理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熟悉手术室护理及相关专科护理工作。

3、翻译。要求外语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系统地接受过外语专业的教育和训练,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能适应国外独立工作和医疗队外语教学的要求。

4、厨师。要求烹调技术全面,红、白两案兼能;注重食品、厨具和个人卫生。

(三)健康条件

援外医疗队员必须身心健康,无慢性疾病,能适应国外各种艰苦环境下的紧张工作。心胸开阔,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四)外语条件

l、赴英语国家工作的医疗队员,必须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和一定的英语表达能力,经过短期培训,能达到适应国外独立工作和专业交流的语言要求。

2、赶法语国家工作的医疗队员,必须有外语基础,以便经过短期法语培训,能初步掌握法语基础知识和简单表达的能力,经过在外工作中的继续学习锻炼,能尽快达到适应国外独立工作的语言要求。

(五)其他要求

1、总队长。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强,乐于奉献;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2、分队长。原则上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能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外事和财经纪律;能正确地把握和处理本队(组)内外事务;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作风民主,工作细致。

3、翻译、厨师。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热忱,态度谦和,工作勤恳,任劳任怨。

第八条 援外医疗队员原则上从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中选派。鼓励符合选派条件的夫妇一同参加援外医疗工作;鼓励素质好、深受受援国欢迎的援外人员多次或长期在国外工作。

第九条 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外语、我国外交工作方针政策、援外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外事与财经纪律、国家安全与科技保密、国际知识与涉外礼仪、出国注意事项以及心理教育等。培训采取全脱产、集中教学和小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队员外语基础制定培训大纲,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援外医疗队员培训结束后,须参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派遣出国。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办理援外医疗队员各项出国手续及证照,并指导援外医疗队员做好出国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援外工作管理,协调各方工作,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省卫生计生委、派员单位和援外医疗队员以书面形式签署《湖北省援外医疗工作责任书》,明确三方各自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及驻外使馆做好援外医疗队员援外期间的管理工作。医疗队在外工作期间,总队部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半年或全年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亮点和突出业绩、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或意见建设等。随时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和各分队及队员的先进事迹。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援外医疗队员援外工作期间的国内管理。协同派员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做好援外医疗队员及家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要将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拔与本地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统筹考虑,统一安排。保持与在国外执行任务的医疗队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全力帮助解决。关心援外医疗队员的家庭生活,努力为他们的家庭排忧解难。每逢重大节日(中秋节、春节等)及队员家庭遇到重大事项时,派员单位要及时安排慰问,并帮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援外医疗队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和公用物资要分类登记入账,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处置用国家援外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若遇有变更产权、使用权,处理、报废援外固定资产,必须逐级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十七条 援外医疗队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和谐进取、创先争优”活动,做到内抓管理,外塑形象,构建团结和谐、学习进取的援外医疗队,提升援外医疗队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

第十八条 为保证援外医疗队员的人事档案连续、完整和规范,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做好援外医疗队员国外工作期间业务档案的建立和回国后交接、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外工作期满后,要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与援外医疗队、中国驻受援国大使馆、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完成。

第四章 队员待遇

第二十条 援外医疗队员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工作期间,其国内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照发,其中奖励性工资按不低于队员出国前所在科室同类同档人员的平均奖计发,所需经费由派员单位负责解决。援外医疗队员的国外津贴、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国外工作2年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员,完成任务并考核合格返回后,原在行政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安排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原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原则上继续聘用(任命)相应岗位(职务)。在国外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符合任职条件的队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援外医疗队员开展科研工作,支持队员在国外期间参与国内、国外科研工作,参加当地国际学术会议,在国外发表科研论文或文章。援外医疗队员回国后,各派员单位要优先安排其到上级相关专业机构进修学习。

第二十三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执行援外医疗任务期间,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享受以下政策:

(一)符合晋升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队员,经援外医疗队、中国驻受援国大使馆、省卫生计生委考核为合格者,可不受单位职数限制,直接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同时免测水平能力测试。

(二)对已确定参加援外医疗队的队员获得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任职资格,特设岗位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待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工作后,再按规定参加所在单位的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援外医疗队员在外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晋升为高级职务前按规定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工作满12个月以后可回国探亲或家属赴受援国探亲1个月。

第二十五条 援外医疗队员人身意外保险每年定期投保,由省卫生计生委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援外期间,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援外医疗队员考核与奖惩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在援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队或医疗队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外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援外医疗队员,取消评先评职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和遣返回国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经批准回国休假或因私回国后擅自逾期返回或拒绝返回的医疗队员作如下处理:逾期10天以内者,每天扣除国外津贴月标准的10%;逾期10~30天者,扣除其3个月的国外津贴;逾期30天以上者,视作拒绝返回,由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其援外医疗队员资格,并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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