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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起,我省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8月31日起,我省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2022-09-23 10:21 湖北省司法厅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近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集中行政复议职责,改变过去相对分散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

《方案》规定,2022年8月3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方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方案》,2022年8月3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职责变化,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可登录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hubei.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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