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适老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2025年7月13日 星期日

长者专区 无障碍 政务新媒体 网站支持IPV6 繁體|登录|注册

我国古代对民间借贷的规制

我国古代对民间借贷的规制

2023-06-21 13:03 法治日报

□ 马建红

历史上,借贷起于何时虽没有明确的界说,不过“欠债还钱”这一基本信条却和“杀人偿命”一样古老。古代法律一般都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对于不按期归还债务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汉代即有功臣列侯负债违期不还,被夺侯除国之事,如河阳侯陈涓就曾坐“不偿人责(通‘债’)过六月,夺侯,国除”。一般老百姓当然更要受到处罚。当然,为防止出现高利盘剥,汉代也将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称为“取息过律”,违者要受到惩罚。武帝元鼎元年,旁光侯刘殷坐“取息过律”,只是遇到大赦,才得以幸免。而陵乡侯刘诉就没这么幸运了,他在成帝建始二年坐“贷谷息过律”,被夺侯免国,可见处罚之重。不仅如此,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吏还不允许放贷。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中的规定,六百石以上官员及皇帝身边的朝官如有放高利贷的,要一律罢免官职。汉以后各朝也都有抑制高利盘剥的规定。五代后梁时私人借贷以“一本一利”为准则。宋朝时更是禁止“回利为本”,也就是以利息进入本金,重复生利,即民间所谓的“驴打滚”利。对于那些“取利过正条者”,即使是“两情和同”的私契,也允许“任人纠告,本及利物并入告人”,即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犯罪行为。明朝的“违禁取利”条则规定,利息总额与本金相等时即停止计息,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金,违者“笞四十”;同时还禁止债权人强夺债务人财产抵债,违者要“杖八十”。

不过,虽然许多朝代都对“取息过律”的行为进行打击,只是各朝对“过律”利率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比如,汉代的官贷民钱为月息三分;唐代利率分官方贷放与私人贷放,分别为月息五分和四分;而宋代所定的利率则比较高,为月息六分。

比较有特色的是元代,可能与蒙古人的游牧生活经验有关,其民间贷款利率被形象地称为“羊羔儿利”。“如羊出羔,今年而二,明年而四,又明年而八”,年利为百分之百,并且转利为本,结果是“累息数倍”,往往使债务人家破人亡。为此,元朝中后期规定“本利相侔而止”,以本金数额为借贷利息的上限,即“一本一利”。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关汉卿的《感天动地窦娥冤》即可窥见一斑。窦娥的婆婆蔡氏是一个“职业”放贷人,整个剧情的展开都与她的高利贷有关。窦娥的父亲窦天章是个穷秀才,“幼习儒业,饱有文章”,只因生活“一贫如洗”而向蔡婆婆借了二十两银子,一年以后即“本利该还四十两”。虽经蔡婆婆数次索取,窦秀才还是无钱可还,只好将女儿窦娥送给蔡婆婆做媳妇。蔡婆婆则不仅连本带利免了窦秀才的债务,还又另送他十两银子做上京赶考的“盘缠”。然而,蔡婆婆所放的另一笔款子却几乎给她带来杀身之祸。“死的医不活,活的医死了”的江湖郎中赛卢医,从蔡婆婆处借得十两银子,本息当还二十两,可这赛卢医想赖账,遂将蔡婆婆诳到僻静无人处,欲将其勒死。只是这蔡婆婆时运不济,躲过了赛卢医的勒绳,却逃不过无赖张驴儿的魔掌,捎带着还将窦娥推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我们都知道窦娥遭遇千古奇冤之后的“六月飞雪”,却很少将她的故事与元朝的民间借贷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蔡婆婆在当时的放贷及其“本利相侔”的高利率,在元朝都是合法的。只不过一笔贷款使她得了个孝顺的儿媳妇,另一笔贷款却给她和窦娥带来了无妄之灾。

民间借贷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窦天章这样的穷人要举债度日,赛卢医这样的“商人”则需借此来融资。正是这种资本的流转互通,才使社会生生不息,得以发展。而“禁止利息”则既不符合人性,也会妨碍贸易往来,还会使处于困境中的人得不到帮助。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禁止放债取利的教义,倡导人们无偿借取,使富有者能无条件地帮助贫穷者。这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美好的宗教理想,缺乏实现这一理想的人性基础。

如果说在古代自然经济社会里,民间借贷还主要集中于窦天章这样解生活中燃眉之急的情形,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为社会发展所必须,在银行贷款难以为继时,民间借贷可能就成为公司存活的唯一出路。只是不管借方还是贷方,都应有预防风险的意识。对于政府,则应如古代的统治者那样,既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又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取息过律”,严禁催债过程中的过激行为。

(文章节选自马建红《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Scan me!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