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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师爷”与清代律学的传播

“绍兴师爷”与清代律学的传播

2023-05-04 17:38 法治日报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也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自汉魏以来,律学的发展主要是通过立法推动的,其代表性成果便是唐朝的《唐律疏议》。清代作为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另一个高峰,突出表现是私家注律和介绍办案经验的成果丰富,而推动这一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司法方面,其主要推手之一就是幕友——也就是俗称的“绍兴师爷”;幕友撰写和编纂的著作,也就成为这一时期律学著作的重要代表。

幕友是清代衙门长官聘请的管理方面的专家,协助长官处理衙门事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名和钱谷两类。由于衙门中当幕友的人多是绍兴人,所以称他们为“绍兴师爷”。幕友作为清代衙门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同当时的选官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清代的情况来看,地方衙门长官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科举出身,二是通过纳捐、军功等途径取得官职。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对于管理地方所实际需要的知识,如刑法、会计以及基本的文书知识等甚少了解,有的甚至是一窍不通。而钱粮和诉讼又是衙门中的主要事务,因此,衙门长官为了能够处理好衙门中的公务,不得不借助于在这方面有专门知识和才干的幕友的帮助。

幕友的工作主要与法律和诉讼有关。清代州县衙门的诉讼分为“案件”和“词讼”两类,大体上说,“词讼”是州县衙门能够直接判决的杖刑以下的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是州县衙门初审后报上级衙门审核定夺的刑事案件。从制度上说,州县衙门的诉讼审判事务由衙门长官直接负责,从案件的调查、审讯直到作出判决或是判决意见,都是由衙门长官一人主持的。但由于衙门长官事实上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而衙门中有关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由幕友协助办理的, 正所谓“无幕不成衙”!

正因为幕友是衙门里的法律专家,因此,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幕友,熟悉和精通法律知识是必备的条件;而法律知识又是一门专业学问,一般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而担任培训任务的,又是那些有着丰富衙门办案经验的幕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知识的学习与传播的过程,而幕友也因此成为推动清代律学传播的基本力量。

清代的律学著作成果主要是三类:一是注释、解读律例的著作;二是有关办案实务的著作;三是总结办案经验的著作。前者是清代律学的主要代表,后两者则是清代律学的特色,而这三类著作都与幕友有关,不仅是幕友学幕的基本教材,也是幕友口口相传的经验总结,更是幕友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幕友与讼师不同,讼师是非法的,讼师学习的“构讼之书”,也就是所谓讼师秘本是私下流传的,法律是严厉禁止的。《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后所附的《条例》规定:“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而且“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也要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而幕友撰写的律学著作是合法的、公开的,因此无所谓“秘本”,这些著作由坊间公开刻印售卖,有不少都是由衙门官员甚至是中央政府负责司法的官员作序推荐的。这些著作的刻印流传,成为推进当时律学发展与传播的主要动力之一。

首先,就注释、解读律例的著作而言,有代表性的,就是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沈之奇曾在各级地方衙门担任幕友30余年,他潜心名法,根据长期的办案经验,并精研以往诸家注律作品,“考据思索”,“阅六、七寒暑”编纂而成,被时人誉为“准今酌古,析异归同,为足羽翼盛朝之宪典”,不仅被后世律学著作广为参考借鉴,而且对清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其次,就有关办案实务的著作而言,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就是王又槐的《办案要略》。王又槐是乾隆年间著名幕友,著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洗冤录集注》等,参与修订《大清律例统纂集成》等。他的《办案要略》一书叙述和介绍了幕友协助衙门长官受理词讼、审理各类案件所应关注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特别强调了办案必须明察细辨,不能疏忽大意、操之过急,否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造成冤假错案。

最后,就总结办案经验的著作而言,这方面的代表作是清朝名幕汪辉祖的《佐治药言》和《续佐治药言》。汪辉祖出仕前,曾担任了30多年的幕友,辅佐过16位衙门长官,以善断疑案著称。他将自己担任幕友的经验编成《佐治药言》一书。告老还乡后,又续编了《续佐治药言》。这两本书原是为他外甥编写的幕学教材,但问世后被多次刻印出版,广为传播,成为后来幕学的入门书和必读书。

这些由幕友撰写和编纂的律学著作虽然主要是供学幕者学习参考的,但由于切合实际,解读律例精到,介绍办案经验详尽,因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起到了律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作用。一方面,这些著作大量刻印出版,推动了清代律学著作编纂的普及与繁荣;另一方面,这些律学著作也推动了衙门官员对律学知识的学习,在客观上推进了律学的传播。由于清代的衙门长官尤其是州县衙门长官大都对法律知识并不熟悉,但《大清律例》又明文要求官吏应当通晓法律,而这些主要是由幕友撰写和编纂律学著作联系实际,通俗易懂,同样也成为衙门官员获取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而被朝廷官员大力推荐。汪辉祖在任湖南宁远县知县时的上司——永州府知府王宸在《重刻佐治药言序》中说:“书之所言,义明词达,本末备该,不惟足以起佐吏者(幕友)之膏肓,实为吏之药石具焉。”道光年间掌管刑部事务的协办大学士王鼎在替名幕姚润编纂的《大清律例刑案统纂集成》所写的序言中,也称赞该书“为律例之善本,而有助于圣朝祥刑之化”“并以告天下读律者于是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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