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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初年是如何惩治贪官的

南宋初年是如何惩治贪官的

2023-01-17 11:36 法治日报

□ 殷啸虎

严刑惩治贪官污吏是宋朝法制的传统。南宋初年,虽然政局动荡、战乱不断,但依然延续了这一传统,作为整顿吏治、稳定政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宋高宗赵构登基即位不久的建炎元年(1127年)六月,时任御史中丞的许景衡就向他提出十条建议,指出了“奸赃未逐而贪墨滋多”等问题,宋高宗感叹道:“真今日之急务。”并于次年二月下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抵死者,籍其赀。”而上级官员对下级失察以及监司(转运司、提刑司等)对州县官吏失察的,“并科违制之罪”,而且不得因离职而免责。

由于宋朝自建立以来就确立了优待官员士大夫的原则,因此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虽严,但很少真正适用死刑,往往是以贬官流放来代替,连刺配之刑也很少用。这固然是顾及了官吏的“体面”,但也使得惩治贪官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因此,在政局刚刚稳定下来的建炎四年(1130年)六月,兵部侍郎兼权直学士院汪藻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建议“姑择其一二大者真决黥配,以戒其余”。宋高宗采纳了这一建议,并针对“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自军兴以来,全无忌惮,请托受赇,弊端不可概举”的现状,于同年八月下令:“自今官吏犯赃,虽未加诛戮,若杖脊、流配,不可贷也。”

当时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就是发生在绍兴三年(1133年)七月的广州通判韩僖贪赃案。案发后,广东提刑司对韩僖进行了审讯,韩僖的儿子韩惇胄派人到京城临安,控告转运司判官章杰与韩僖有深仇,借此公报私仇,请求将此案移司别勘。宋高宗命江西提刑使丁彬委派南安军通判时益去审理此案。由于韩僖与宰相吕颐浩的儿子吕抗关系很好,吕颐浩自然袒护韩僖,因此时益反过来弹劾章杰,而章杰则指责时益“观望用情”。于是又命丁彬另派官员,并要求“毋得观望,徇情灭裂”。丁彬又派虔州通判周文虎去审理,并指示他对韩僖从轻发落。但周文虎是个“有守之士”,不愿徇情枉法,结果怏怏成疾,半道而亡。而朝廷官员对此案也纷纷上书,认为“贪赃之吏相习成风,害政残民,盖非一日”,要求严查。恰巧此时吕颐浩被罢免了宰相职务,于是御史台官员又提出要彻查此案。最终丁彬被免去了提刑使之职,时益被罢官,而韩僖也死于狱中。

从这一案件的处理来看,尽管韩僖有当朝宰相替他帮忙,但并未能阻止对他的处理。由此也可见对贪官赃吏处理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当时对贪官赃吏如何处理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要不要适用死刑,二是是否实行黥面刺配。关于要不要适用死刑,绍兴元年(1131年)就有官员上书,“请赃吏当死者勿贷”,但宋高宗认为:“朕本心欲专尚德化,顾赃吏害民,有不得已者,然亦岂忍遽置搢绅于死地,如前诏杖遣足矣。”而对于是否要真的实行黥面刺配,在实践中也产生分歧。

如前所述,建炎四年(1130年)汪藻提出的对贪官“姑择其一二大者真决黥配,以戒其余”的建议被宋高宗采纳,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又大打折扣。绍兴三年(1133年)三月,潭州通判张掞“下吏计赃抵死”,但因为他是孟太后的亲戚,因而免编配,送韶州收管;东流县知县王鲔坐赃抵死,除名编管新州,“自是赃吏罕复黥配矣”。同年十一月,又令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讨论,对“所劾赃吏,择最重者一人,用祖宗故事决之”,施以黥面刺配之刑。

绍兴四年(1134年)九月,原华亭县知县吕应问与原贵池县丞黄大本贪赃先后案发,吕应问“贷死除名,化州编管”;黄大本“贷死杖脊刺配南雄州牢城”。之后几起贪赃案也都适用了黥面刺配之刑。但两年后的绍兴六年(1136年),权中书舍人吕本中上书认为,“近岁官吏犯赃,多抵黥罪”,不仅有损士大夫的颜面,而且阻断了他们悔过自新之路,而且这一做法一旦扩大化,“臣恐后世不幸,奸臣弄权,必且借之以及无罪直言”,请求停止对贪官适用黥面刺配。次年中书省也建言,认为这是特别处理手段,不能“引为常例”,于是宋高宗下诏对此类案件“申朝廷酌情断遣,自是赃吏不复黥配矣”。

然而,自绍兴八年(1138年)秦桧当政后,严刑惩治贪官的制度也遭到废弛,不仅贪官横行,而且惩治贪官也成为打击政敌的手段。建康知府王循友曾经处罚过秦桧的族人,秦桧对此怀恨在心,指使大理寺以“盗取官钱,受所部乞取金银”等罪名,判他免死送藤州安置,家人也连带受到处罚。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十一月,秦桧死后不久,新任监察御史何溥在觐见宋高宗时,直言“州县之间,贪吏为虐,搏噬良民,甚于豺虎。监司不问,郡守不诃,往往甘受佞巧,先食其饵”。为此,宋高宗开始“拨乱反正”,一大批贪官遭到了处罚,特别是那些投靠秦桧、倚仗权势的官员都受到了严惩。就在秦桧死后的次年,即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宋高宗就多次下诏,称“赃罪害及众,不可不治”,并说“赃吏最为民害,今后须尽追赃物,不然自谓虽得罪,犹不失为富人,无所惮也”,由此确立了对贪官追赃的制度。此外,还专门要求“有司检坐祖宗朝行遣赃吏条法,下诸路先行戒谕,使之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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