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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语》看古代对执法者的规范

从《论语》看古代对执法者的规范

2022-04-25 08:56 人民法院报

□ 曹奕阳

关于为政执法者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我国古代贤哲多有所讨论,孔子即为其中之一。《论语》等典籍所记述的孔子相关论说甚为精辟,内涵丰富,要而言之有如下方面。

律己正人 以身作则

孔子强调为政者对民众的身教示范作用,认为为政者身体力行,带头遵循规范,守持正道,则上行下效,民众莫不从之:“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下引《论语》只注篇名)故为政执法之人应知法守法,严于律己,做遵礼循法的表率,正身以帅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路》)“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

综观孔子的这些言论可知,为政执法者如果正人先正己,以身示范,则能增强政令法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达到令行禁止或不令而行的目的;否则三令五申亦无人听从,犹似形不正而求影直,终不可得。鲁国的权臣季康子困扰于国内的盗贼之害,求教于孔子,孔子说:“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颜渊》)意思是说,如果你自己不贪求财货,就算你奖励百姓去盗窃,也不会有人行窃。相近的表述还有东汉荀悦《申鉴》所言“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说明执法者正身律己、率先垂范,方能居己之善而禁人之恶,以收公法行而私曲止的成效,反之则不然。

忠于职守 勤勉敬业

在孔子看来,执法者履行其职事,应怀忠诚之心,存敬慎之意,勉力以赴,自尽其责,而不可苟简从事、疏怠失职。楚国的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三已之,无愠色。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孔子盛赞其“忠矣”(《公冶长》),他明显是将忠于职守视为执法者所当遵循的职业规范,故朱熹在《论语集注》说:“喜怒不形,物我无间,知有其国而不知有其身,其忠盛矣……是以夫子但许其忠。”孔子曾言:“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学而》)古人解释此句是:“为国者,举事必敬慎。”说明为政执法者履职处事应当敬慎而行。

郑国的子产修己治人,敬职勤事,“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孔子称赞子产有“君子之道”(《公冶长》)。孔子的弟子冉雍请教理政执法之事,说:“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不亦可乎?居简而行简,无乃大简乎?”孔子对此深表认同,回答说“(冉)雍之言然”(《雍也》)。这表明孔子认为:为政执法者如果心存敬慎,竭忠奉职,处事宽简,不烦扰其民,是值得提倡的;如果不能心存敬慎,且行事又苟简,说明自己已无法度可守,所行必至怠惰,以此来治理民众则必致纲纪废弛,不可为治。

正直无私 公平正义

孔子认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因而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刚直不阿,秉公去私,不枉不纵,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鲁国的柳下惠曾为士师,掌管刑狱,“直道而事人”,多次遭罢免,仍不枉道求进。对这样一位直道而行、秉公执法的小官,孔子以“贤”许之,并为他不被举荐、重用的遭际抱不平:“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卫灵公》)孔子是将“直”视为执法者应具的职业操守。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晋国大夫叔向的弟弟叔鱼担任法官时,接受当事人的贿赂而枉法裁判,引发命案,叔向乃“三数叔鱼之恶”,主张对叔鱼论以死罪。孔子评论此事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这也说明,孔子主张执法者不得曲情枉法、徇私废公,而应当有叔向那样不隐于亲、廉正无私的“直”,以此来成就司法的公平正义。

要达到公平公正,为政执法者还须尊重客观事实,务求其真,做到“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也就是做到不主观臆断、不绝对肯定、不拘泥固执、不唯我独是。孔子在鲁国做司寇时正是如此而行的:“据法听讼,无有所阿……断狱屯屯,与众共之,不敢自专。”(董仲舒《春秋繁露》)可见,孔子在听讼断案时公正严谨,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而不独断擅行。

宽猛相济 以德止刑

在国家治理上,孔子主张礼与法兼举,道德教化与刑罚惩治并行,使它们相辅相济,并做到重德轻刑。《左传·昭公二十年》记孔子之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是说,理政执法要做到宽猛相济、德刑兼用。

孔子虽然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施,不拒斥“齐之以刑”“猛以济宽”,但更看重德治的价值,倡导执法者以礼齐民,省刑宽法,先教后罚,以德止刑,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可使民众“有耻且格”(《为政》),即认为用道德来引导,礼制来规范,可使民众有廉耻之心,自觉自愿地遵礼守法。

孔子曾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子路》)其意思很明显:执法者应致力于“胜残去杀”——以德化民,使残暴之人不再作恶,杀戮之刑可废置不用。这突出体现了孔子的为政执法的价值观。

季康子曾问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答道:“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孔子所说的意思是,处理政事不一定要使用杀戮的手段;在位者若一心向善,百姓就会跟着好起来;在位者的德行如同风,百姓的德行就像草,风吹到草上,草必定会跟着倒伏。他提倡恤刑慎杀,并要求执法者以自身的道德力量去化育民众、预防犯罪,显示出了道之以德、以德止刑的职业伦理价值取向。此与孔子“不教而杀谓之虐”(《尧曰》)、“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宥坐》)等有关为政执法的评议相较,在思想旨趣上是一致的。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品味其内容可知,孔子虽不否定“听讼”这一法律活动的意义,但认为通过施行德治和礼义教化而至“无讼”才是执法者所应崇尚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孔子的为政执法思想在古代法制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系教育部项目“指导性案例创制相关问题研究”(21YJC820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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