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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1-22 03:13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各市、州、县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区域内各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根据有关诊疗方案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并尽快开展实验室排查工作;经实验室诊断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如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

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省内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站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并做好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城乡基层组织要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应立即报告。

各地要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集贸市场、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尽力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铁路、车站、码头、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交通工具、商场、餐饮、理发店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倡议公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时期,保持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各地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各地政府按规定解决。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在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

六、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七、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值班值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社会稳定。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要关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本通告翻印,广泛张贴,并组织机关、乡镇(街道),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落实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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