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72/2021-38491 | 发文日期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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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残联 | 文 号 | 鄂卫函〔2021〕81号 |
分 类 | 卫生、体育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转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残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各市(州)均要比照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全面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心理服务应纳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湖北省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的整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措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工作短板,促进机制创新,不断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全面增强我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平安湖北考核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武汉市、宜昌市作为国家试点地区,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试点建设,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建强专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二、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试点地区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武汉市、宜昌市要根据试点工作总目标和历年试点任务执行情况,结合2020年国家专家组考核反馈意见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组织专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指导辖区按照年度重点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并迎接试点工作终期考核。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非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学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如2020年武汉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健全多部门心理服务合作机制,建立“三专”心理服务体系,实施“五社一心”服务项目,加强心理热线及线上平台服务等经验。
三、定期报送工作进展
武汉市、宜昌市要按时收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填写上一月试点工作月进度报表(附件2);其他市(州) 要及时收集本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填写上一月非试点地区月进度报表(附件3);各市(州)均应在每月5日前,将报表发送至省精神卫生项目办邮箱hbpmhc@163.com。省项目办将对各地工作进度打分,以月报形式对各地工作进展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排名的主要依据。省级多部门将适时对试点地区开展联合调研评估,帮助其梳理典型经验做法,为国家年底考核评估做好准备。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崔 睿,027-87842764
省精神卫生项目办 汤世明,15927623851
附件:1.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3.非试点地区月进度报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信访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20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