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出台首违轻微不罚制度首批确定18项不予处罚事项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指导基层落实好“首违轻微不罚”等法律要求,印发了《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采取清单项目列举的方式,明确全省通行的清单项目范围,首批确定18项不予处罚事项,严格实施程序,强化审批管理,给各地明确指引。不予处罚事项涉及医疗服务监督、学校卫生、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诊疗卫生、母婴保健卫生等多个卫生监督执法领域。
此项工作是省卫生健康委结合主题教育和全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法治框架内对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等法律条文、执法理念的细化落实。同时也是根据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级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积极探索和具体实践。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效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将按照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首违轻微不罚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助力打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谢彩霞
稿件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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