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报】湖北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要求,托幼机构应当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包括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或护士、保健室专(兼)职保健员。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
《实施办法》明确,儿童入托(园)在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儿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园),健康检查机构应如实填写《儿童入托(园)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擅自更改体检项目。儿童若转托(园),需由原托幼机构出具《儿童转托(园)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在接受儿童入托(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明、收取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并建立健康档案。儿童离托(园)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园)。托幼机构发现在托(园)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其离托(园)诊治。患儿治愈后,隔离期满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托(园)。托幼机构儿童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实行分级管理。
《实施办法》还要求,已经取得办园资格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当地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价结果作为托幼机构年检、等级评审的重要指标。评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意见。申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后续跟踪管理、督促落实。(特约记者 毛旭)
(来源:《中国人口报》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