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湖北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对卫生保健设施、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健康管理、卫生保健评价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管理。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的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
《办法》明确,儿童入托(园)在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儿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园),健康检查机构应如实填写《儿童入托(园)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托幼机构发现在托(园)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其离托(园)诊治。患儿治愈后,隔离期满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托(园)。(记者 毛旭)
(来源:《健康报》2021年4月27日第一版)